我已簽過勞動法,卻不能辭工怎么辦

2023-01-27 21:50:57 字數 5539 閱讀 3293

1樓:

你應該是簽了勞動合同吧,簽了勞動合同你可按合同上的約定來辭工,一般是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向用工單位提出辭工申請就可以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萬寶全書一隻角

沒有不能辭職的說法。除非你簽有服務期協議(單位提供培訓等,要求你為單位工作n年的類似協議),或簽有競業限制協議,辭職後根據相關約定可能回產生需支付一定違約金的情況。否則,單位無權利限制辭職。

寫好辭職報告送到單位處就可以了,無需支付費用。最好提早三十天,是為了雙方更方便點,但有急事的話也不一定非要三十天。

4樓:天環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可以先寫個書面申請,如果你單位不同意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5樓:

不是不能辭工,是你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一個月後辦理離職手續後,即可離職。若公司一個月後不予辦理離職手續,你也可以向公司說明情況後,自行離職,若公司以此不給予你發放工資,你可能向當地勞動局投訴。

我簽了勞動合同。不辭職就走人呢。 會有什麼後果,??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到永久

簽了勞動合同後,如果職工不辭職就走人的,主要可能會有以下二種後果:

1、因未正常離職,導致沒有辦理退工手續(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導致以後錄用單位不能辦理用工手續和繳納社保。

2、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職工進行賠償。

因此,建議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向單位提交辭職(試用期內提前3天,過了試用期後提前30天辭職),這樣就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擴充套件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9樓:楊德保律師

你好:如果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即可離職。

如果超過了試用期,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無論單位是否同意,三十日滿即可離職。

如果未按規定辭職,造成單位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你賠償。

10樓:山野柴胡

【自動離職】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自動離職 賠償責任】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八條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未履行提供三十天的通知義務,未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用人單位可能會以此為由拒絕為你出具離職證明、社保轉移單等材料。

12樓:今天wj心情不錯

這關鍵要看你的實際情況了,從法律角度講,你沒有向單位提出辭職,就不上班,單位可以以曠工為名將你辭退,如果是因為你的這種行為造成單位損失的話,單位是可以追究你的違約責任的。

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如果你的職務不是那種很重要或者很特別的,那一般單位也不會追究什麼責任的。

13樓:冰城小律師

1、依據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比如:扣發你的工資等等。當時,不允許扣留的身份證或者檔案資料;

2、建議你寫一個辭職申請,提前30日提交單位,這樣你的離職單位無理由拒絕,你走的合理合法。

14樓:

你這屬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你的離開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話你要承擔賠償責任!正確的做法是提前一個月遞交辭呈。

15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沒什麼後果。只是要是公司裡還有錢沒給你發完的要扣你工資

16樓:濟南楊凱律師

如果造成單位損失,單位會要求你賠償。

《勞動法》,辭職不批怎麼辦?

1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押扣職工工資的做法本來就不合法,順便提醒您一下,自您進公司到現在,公司沒有提出簽定勞動合同,已經違反規定,你是隨時可以走的,並且有權索要雙倍賠償。建議您先申請勞動仲裁。陝西方強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

18樓:愛新覺羅王海

你先寫寫一個辭職報告,交給公司,如果不行的話可以打你公司所在的勞動部門**。讓勞動部門出面解決就ok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像這樣的事情多的很!首先自己手擬一份辭職報告,影印一份 一份交公司一份自己留著 然後直接找當地的社群服務點,或者勞動局。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寫個辭職信交給他,一個月後就可以走。還有如果沒簽合同你隨時可以走,沒上保險也隨時可以走。他已經押你工資了,就是未按時發放工資,已經違法,你可以去告他,並且隨時可以走

21樓: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一般情況,企業內部離職手續當天就可以辦理完畢,但是檔案和社保關係要晚一些。

我簽了公司的勞動合同,現在要辭職,老闆不放,怎麼辦??

2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大體分三種情況,均不需要老闆同意: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也就是所說的快辭工。並可以要求結清剩餘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到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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