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順序關係人申請失蹤或死亡,譬如張三下落不明滿4年

2023-01-31 12:55:38 字數 5531 閱讀 9122

1樓:白熊魚粉

2023年10月1日 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關係】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民法總則未對「利害關係人」進行定義,根據《九民紀要》,延續用《民法通則》及民法通則的解釋,應該是指:

24.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由此可見,申請宣告失蹤和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範圍相同。依據新法,則法院有義務審查被宣告人符合失蹤還是符合死亡,如符合死亡應宣告死亡,即使申請死亡的是後位者。

2樓:不二熊熊

申請宣告失蹤是沒有順序的,申請宣告死亡就是有順序的,順序在前的親屬未申請死亡,申請在後的親屬不得宣告死亡,同順序的親屬有宣告死亡有宣告失蹤,則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親屬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所以你所問的情況,既然妻子沒有申請宣告死亡則只能是宣告他失蹤,因為父母在宣告順序上是排在配偶後面的。

人走幾年影信無蹤可以消戶口。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條文:

下落不明兩年即可宣告失蹤,再經過兩年即可宣告死亡,只要法院宣告死亡即可登出戶口。

一、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宣告失蹤2年後可以再去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滿一定期間的自然人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c: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公民下落不明滿幾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4樓:**心靈導師

4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5樓:空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多少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死亡的期限有三種:

第一,在通常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其期間的計算,從該公民最後離開自己的住所地之日起,連續4年生死未卜,杳無音訊。

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如海難、空難等:

自然災害,如**、雪崩、山洪爆發等。期間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下落不明的狀態持續時間須屆滿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民,其死亡的可能性比第一種情況要大,因而法定的期限相對較短。

因戰爭下落不明的,期間應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期間也為2年。

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這種情況死亡的可能性最大,因而可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間的限制,具備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7樓:來自西海**不羈的徐庶

自然人下落不明,從報案之日起計算,四年就可以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通則裡對失蹤和死亡的規定的不理解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主要是對於這兩個法條的關係問題。

宣告失蹤,法律規定必須要「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這一條件。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就可以申請宣告失蹤。

宣告死亡,有兩種情況,(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也就是說,如果僅是下落不明滿2年未滿4年,只能宣告失蹤而不能宣告死亡。但是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是意外事故造成的,那麼即使只滿2年也可以宣告失蹤,還可以宣告死亡。

此外,在意外事故中,公民下落不明,如果經有關專家鑑定不可能生還的,宣告死亡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公民下落不明而且經有關專家鑑定不可能生還,那麼即使未經過2年也可以宣告死亡。

9樓:

樓上說的都不怎麼正確,如果同時滿足宣告失蹤和死亡的條件,那麼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由申請人選擇,申請人申請失蹤的法院按失蹤處理,申請人申請死亡按死亡處理,主要取決於申請人,法院不能自行宣告失蹤或死亡。意外事件就是超出人預想,無法預料,不能有自身意識左右的事件,比如**,海嘯等!

10樓:

下落不明滿2年,可以申請宣告失蹤,但在意外事件中失蹤滿2年的,可以申請宣告死亡。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當事人遭遇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客觀事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地說,下落不明兩年只能宣告失蹤.意外事件是指突發事件,比如說,**,空難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的下落不明兩年是只可以申請宣告失蹤!但意外事件中也可以申請宣告死亡!符合宣告死亡的如果只申請宣告失蹤,那就 宣告失蹤啊!

13樓:章晨鵬

誰也說不定!根據事件的情況來決定!

人正常走失幾年算失蹤,幾年才可以申報死亡?

1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

(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

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宣告死亡的程式為:

(1)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資格提出申請的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和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與被申請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2年下落不明的,當事人的親屬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失蹤。4年下落不明的,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 )

16樓:ray的遊戲世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只能做出失蹤宣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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