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填調休單,請了兩天假就絲調休,這違法嗎

2023-01-31 15:30:42 字數 3727 閱讀 3526

1樓:丁秋皓王

不明白你的目的,如果不調休那兩天是沒工資的,想被扣工資嗎!

2樓:錢亮

1、按照《勞動法》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員工,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41條)。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費(《勞動法》第44條),只有休息日(週末)加班的才能調休,法定假日和延長工時的須支付加班工資。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可見,年休假單位是可以統籌安排的,但因工作需要未休,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報酬。

3、若單位依法制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了未經批准擅離崗位視為曠工是合法的。

4、按照勞動法律規定調整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約定的是收銀工作,實際做的是會計工作)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5、綜上,單位規定的「過了今年,就算自動放棄,無任何補償」是違法行為,若年底未支付這些報酬,你可以收集證據(如:加班條、年休假未休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等),到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和年休假工資報酬。若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6、以上供你參考。

請兩天假,一天年假一天加班調休假,領導不批,不給加班工資,不給以後休。 20

3樓:匿名使用者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在這樣的公司沒什麼道理可講,作為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公司確實有權不批給你假,但確實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如果確實家中有事需要親自去處理要跟公司領導說清楚,如果說清楚了還是不批假,那就直接走吧,何必在一棵 破 樹上吊死。

4樓:佛法永照

1、按照《勞動法》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員工,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41條)。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費(《勞動法》第44條),只有休息日(週末)加班的才能調休,法定假日和延長工時的須支付加班工資。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可見,年休假單位是可以統籌安排的,但因工作需要未休,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報酬。

3、若單位依法制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了未經批准擅離崗位視為曠工是合法的。

4、按照勞動法律規定調整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約定的是收銀工作,實際做的是會計工作)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5、綜上,單位規定的「過了今年,就算自動放棄,無任何補償」是違法行為,若年底未支付這些報酬,你可以收集證據(如:加班條、年休假未休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等),到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和年休假工資報酬。若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6、以上供你參考。

真想離職--公司發的調休單,說我不能用--要休息只能按事假請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這樣做違反法律規定,你可以據此提起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12333勞動者維權**投訴,明細違法勞動法的。

7樓:

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權

我請了病假,但是單位算我調休了,這樣做對不對,算不算違法? 20

8樓:班幻翠

1)請病假是要扣工資的

2)不知你的調休是如何來的,單位對此是如何約定的?

9樓:中國勞動網

調休不扣錢,這對你並非不利。

請假單,調休單影印件說是假的,我該怎麼辦

五一老闆只放一天假,說是另外兩天是週末,我們這種調休的就只多休一天,違法不

10樓:遼陽張

五一隻放一天假,其他三天都是兩個週日調過的,而週六是正常休假。當然如果4月28日和5月4日和5日三天正常休假,那麼公司就不需補休。如果4月28日,5月4日,5月5日不休假,那麼單位就違法了。

員工辭職後沒有用完的調休怎麼處理

11樓:qq的勾k先生

任何時候的加班都屬於額外勞動,不能調休時,需支付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加班不適用調休,只能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並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雙方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勞動合同解除。 尚未調休的加班時間,可在提出書面申請的同時,與公司協商處理方式,要麼予以調休,要麼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我在富士康上班,因為家裡有事需要請假,但是領班說不能請假了,然後幫我調休了一天,

12樓:映象世界

去社保局投訴他們,怕個毛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調休的時候沒有明確調休的時間,而且你是否有填寫過調休單?

員工未休的調休單,離職時能過期作廢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未休的調休的,離職時應當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只有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才可以調休。職工離職時,尚未安排休息的調休單,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15樓:啊夏愛奶茶

【今日案例解析】 很明顯,案例中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周女士能勝訴,理應得到未能調休的加班補償。 首先,《勞動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周女士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公司應當批准;其次,周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周女士工作,理應安排周女士進行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勞動法》第44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所謂調休單,就是尚未安排補休的證明。現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補休的情況下,周女士依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就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檢視原帖》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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