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領導鬧掰是離職還是繼續工作,和領導鬧掰後,他給我小鞋穿,我是應該反擊還是換一份工作?

2023-02-14 09:50:48 字數 5864 閱讀 9892

1樓:

一般來說和領導鬧掰了。還是繼續工作比較好。畢竟同事之間和領導都是。

工作很多年。建議可以。和朋友吃個飯,找個領導來。

聊聊留當時的事情會發生和同事溝通,這樣就會解決領導。鬧掰的事情重新和好。。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離職,要看鬧掰的根由和性質。工作技術等方面鬧掰不需要離職。與領導繼續溝通調研,很快就會得到統一,可能您會得到領導更高的賞識。

如果屬於領導心胸狹隘、嫉妒才能等方面問題,還是另尋高就為快。

3樓:

我認為還是繼續工作。在工作中和領導鬧翻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隻要你把工作成績做好。做事情負責到位,我相信領導會理解的。

4樓:夏侯元緯

和領導鬧掰是離職還是繼續工作?個人認為還是離職,你要是繼續工作的,他會在工作中處處找你毛病。

要是因為工作上的事情就沒必要離職。

5樓:朝田泉美

即然和領導鬧掰最好是離職,不然的話有可能你以後的工作,沒有領導支援很難開展。

6樓:無我而我在

如果有好的下家可以馬上入職,可以考慮離職;如果沒有下家,還是努力工作吧,就當做事情沒有發生一樣。說不定領導反而高看你了,因為有情緒工作卻更加努力,是一個可造之材。

7樓:帥帥的花

這種情況下最好離職,因為一個人在單位跟領導搞好關係工資待遇都不一定咋樣,鬧掰了沒有好果子吃。趕緊找下家,不然純屬找彆扭。

8樓:逆天火狐

只要你有理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做的,你可以繼續工作下去。

9樓:

應該給領導培不是道歉,還是繼續工作好好努力,現在找工作太難了。

10樓:阿勝同學丶

從你的描述看出,你是暫時還沒決定,並且潛意識是希望繼續工作的。所以你問的問題其實是怎麼能淡化這件事的影響。

首先私人企業跟非私人企業的淡化辦法是不同的。

你描述中提到,因工作態度問題而爭吵,因工作問題和領導爭吵是時有發生的,但你說的是工作態度,那麼有兩種可能,上級找茬或者你態度確實有問題。

對你來說,被扣200塊,這一件事從公共角度是結束了,即使有遺留問題,也是給上級留下個印象(或許會對你以後分工、加薪、升職有點影響,但也沒想象中影響大)。接下來你就正常上班,不用特意冷眼或熱臉跟領導交流,想改善的話也可以鄭重點道歉(必須找準道歉的地方),確實是你的問題的話就改(收斂點也行,怎麼做看你對這份工作的想法)。如果是上級找茬,建議有兩個:

1.離職。2.

查下公司管理規程,找更上級的反映(要淡定兼偶然地)。

以上純屬個人建議。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的一半是支付你的付出,你的時間和精力。。還有一半就是支付你受氣的部分(某港劇的臺詞,我翻譯得還是不夠傳神,但我想你應該明白意思)。。

如果心態不改變,去到**你都還是會面對同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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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還是走要看你做這份工作大部分是滿意,還是大部分是不滿意的。。(要從薪酬是否合理,對工作內容是否反感,離家近不近,和大部分同事相處開心與否等各方面評估的)

單一事件就離職的話你哪間都不會做得久。。因為天底下沒有完全讓員工滿意的工作,也不會有完全讓上司滿意的下屬。**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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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以後怎麼相處?其實再大的新聞最終也只會淪為昨天的報紙,很多事在風口浪尖上感覺會被放大,其實過了就沒事的了,退一步海闊天空。。男人嘛,太敏感做不了大事,神經大條一點,朋友才會多。。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不建議動不動就辭職這種做法,如果你在這處理不好上下級的關係,你換一個工作又要從新開始,那是不是能保證是不是又會出現這個問題呢,那不又要辭職,這樣到時頭其實吃虧的是你自己,做不了多久又要去找工作,又要從試用期開始。你應該是考慮的怎麼在這個工作中去補償,把關係處理好。

13樓:午夜夢迴唐朝時

肯定繼續工作啊,工作中會遇到很多問題,尤其和領導相處的問題,不要因為一點點矛盾就離職,這是不成熟的表現,因為離職損失的是你自己的利益,和領導沒有關係,當你可以笑對這些矛盾的時候,那個時候再去想離職的事情最好

14樓:有古龍蘭

私企有什麼關係,我覺得可以繼續幹,工作兩年拿三千八,不低了

15樓:茆雅

至於以後怎麼相處?其實再大的新聞最終也只會淪為昨天的報紙,很多事在風口浪尖上感覺會被放大,其實過了就沒事的了,退一步海闊天空。。男人嘛,太敏感做不了大事,神經大條一點,朋友才會多。。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好地方當然是離職好了,否則先挺著找著地方再說。

17樓:匿名使用者

繼續工作,找到新工作再離職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現在也是這種狀態,不知道怎麼辦?

19樓:星際是我

那就看你的能力了,如果領導離不開你,就可以繼續工作,領導不敢怎麼著你,會找機會緩和關係,如果你的工作誰都敢的了,那就離開吧,領導會給你小鞋穿,真心再幫你期待採納,

和領導鬧掰後,他給我小鞋穿,我是應該反擊還是換一份工作?

20樓:職場小蔣

我覺得如果是不能夠化解了,還是換工作吧,因為這個事情在職場裡面真的非常難受。

21樓:匿名使用者

鬧掰了如果還有迴轉的餘地,那就都各退一步,如果領導還是不依不撓那就可以反擊之後換一份工作

22樓:李糖糖

在與領導鬧班後,我覺得還是應該換一份工作,領導他畢竟是上司,他給你小鞋穿就算反抗也無法有太大的實際效果

23樓:高中晴晴老師

他是你的領導,你沒有很好的辦法去反擊。所以要麼就忍受,等到你有足夠能力的時候才去反擊,這樣反而效果方面更好。

24樓:職場沐川

我覺得你應該退一步,給領導一個臺階下,如果他不願意下還得意忘形的話,那麼就選擇反擊。

25樓:匿名使用者

換一份工作吧,這樣工作並不順利,心裡也會不舒服,反而會形成工作壓力,給自己造成傷害。

26樓:啊洋

我覺得你可以選擇退一步,畢竟他作為一個領導,你不能夠太不給他面,而且作為一個領導也不至於一直和一個員工斤斤計較

27樓:清裝

如果領導一直是針對你的話,我覺得你應該換工作,因為這樣下去已經沒有任何意義了。

28樓:笑飲孤鴻

我認為你應該重新找一個工作了,在這樣的環境下已經不適合你的發展了,抓緊換掉吧。

29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職員,可以先示好,如果他還一直對你針對,我覺得沒必要繼續在這裡呆下去了

30樓:來自天寧寺舞態生風的叮噹貓

我覺得還是不要反擊了,畢竟到時候吃苦果的還是自己,還是另謀出路,換一份工作吧,

跟老闆吵架了,自動離職還是待著?

31樓:寶貝馬龍

即然跟領導吵架了。你問一下一自動離職還是待著,首先看為什麼吵架。如果是為工作。那麼這叫意見不統一。那麼你是可以留下繼續工作的。到另一個企業不一定比這工資高吧?一

跟老闆吵架後,是不是要辭職??

3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要不要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3樓:

其實你的想法無非是想老闆體諒一下員工,不過不現實的,在**都一樣,作為老闆哪會一直為你想,習慣就好了,辭職就辭職,天下之大**不能去

34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大都不會觀顏察色,試試看跟他解釋一次,沒效果就辭職,說不定他還倒過來留你

35樓:匿名使用者

誰都沒錯,關鍵是從什麼觀點去考慮。老闆是請你們來幹活的,不是來頂嘴的。但員工也是人,人與人之間應該平等相處。

老闆要體諒你們。所以,這不分對錯,看看誰的忍耐能力差而已。如果可以忍受的,而你又認為值得的話可以繼續。

但如果你不可以忍受的話可以辭職,但考慮清楚,社會很現實工作很難找,我認為你可以與你的老闆談談,但並不是每個人也很投契,如果做好心理準備的話,可以辭職,畢竟不知要忍受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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