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國家豁免的主體是什么,享有國家豁免的主體是什麼

2023-02-14 14:10:44 字數 5490 閱讀 9584

1樓:楊老師的秒懂課堂

1、國家及**的各種機關。

2、有權行使主權權利並以該身份行事的聯邦國家的組成單位或國家政治區分單位。

3、國家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但須它們有權行使並實際在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利。

4、以國家為代表行事的國家代表。

20世紀以前,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在外國均享有豁免,這稱為「絕對豁免原則」。但是,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之後,國家大量地參與跨國**、金融、投資等商業活動,絕對豁免原則使得外國個人或法人在與國家進行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誕生了「限制豁免原則」。

該理論主張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後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

2樓:小溪趣談電子數碼

國家豁免權的主體:

1、國家及政抄府的各種機關。

2、有權行使主權權利並以該身份行事的聯邦國家的組成單位或國家政治區分單位。

3、國家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但須它們有權行使並實際在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利。

4、以國家為代表行事的國家代表。

3樓:潘

國家豁免泛指一國的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轄,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為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

國家豁免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稅收豁免。

簡述國家豁免相關理論(何為國家豁免,主體和內容有哪些)

4樓:草原上之狼

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也稱國家主權豁免或國家管轄豁免。國家豁免泛指一國的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轄,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為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在國家豁免範圍這一問題上,主要有兩種主張:

絕對豁免主義和限制豁免主義。「絕對豁免主義」認為主權國家之間是獨立的,平等的,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所以,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無論其性質如何,均應享有豁免。「限制豁免主義」主張把國家行為依其性質或目的分為主權行為(亦稱統治權行為、公法行為或非商業行為)和非主權行為(亦稱管理權行為、私法行為或商業行為);把國家財產分為用於**事務的財產和用於商業目的的財產。

對於國家的主權行為和用於**事務的財產未給予豁免,對於國家的非主權行為和用於商業目的財產不給與豁免。

5樓:緒桃

國家豁免又稱「國家主權豁免」或「主權豁免」或「國家管轄豁免」,是指國家根據國家平等原則不受他國管轄的特權。具體的說,就是國家及其機構和財產在外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權。主體有四類,分別是國家及其**的各種機關。

有權行使主權權利並以該身份行事的聯邦國家的組成單位或國家政治區分單位。國家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但須他們有權行使並且實際在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利。以國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國家代表。

內容有一國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以外國國家財產為標的的訴訟,即外國國家不能被訴,除非經後者同意。國家可以作為原告在另一國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該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訴有直接關係的反訴。即使國家在外國法院敗訴,該國也不受強制執行的約束,即國家財產不受所在國法院的扣押和強制執行。

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主權原則是國家財產豁免權的基礎,在國際法上,國傢俱有平等地位,所以一個國家是不能處分另一個國家的財產的 .

各個國家都享有主權,一國的國家財產在他國時仍由自己國家管理,所以會有豁免權原則,這也是國家主權的體現

7樓:性飛荷

國家豁免泛指一國的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但通常是指一國的國家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司法管轄,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為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的扣押和強制執行。

國家司法豁免是19世紀逐漸形成的一項習慣法規則,其根據是國家主權平等,即由於國家在國際社會中都是獨立的主權者,在國際法律關係中是平等的主體,相互無從屬關係,自然也就相互沒有管轄和支配的權利。因此,各國承認在相互交往中有尊重別國獨立權,而限制自己屬地最高權的義務;在本國領域內給予外國國家豁免,不對外國實行管轄。但是通常情況下,各國只對別國的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實行豁免。

以上參見邵津主編《國際法》

什麼是國家責任豁免

8樓:雯心媽

進入19 世紀後,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國家豁免問題開始產生。一些國家的國內法院出現了個人或法人起訴外國**的現象。其實,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基礎最早可追溯至1234 年羅馬教皇格利高裡九世頒佈的一道名為「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的教諭。

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後來也擴指國家。簡單地說,「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的含義就是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其他主權國家實行管轄。不過,從理論角度看,國際法學界對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基礎還存在較大分歧。

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權論」、「尊嚴論」、「禮讓論」和「國家主權平等論」等理論。其中,「國家主權平等論」一直是各國公認的國家豁免的主要理論根據。它源於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主權」本質上具有對內和對外的兩層含義。「主權」的對內本質,傳統上被理解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對外本質,則通常被理解為具有「獨立性」、「平等性」。正如有的學者和老師所說的:

「國家主權豁免是指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不接受他國管轄的特權。國家主權豁免是國家平等的必然結果。」所以,這也從一個角度表明了國家主權原則內在地包含了管轄豁免的要求。

豁免權究竟是怎麼回事兒?

9樓:匿名使用者

外交豁免權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了保證和便利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相互給予。外交特權和豁免本質上屬於代表的國家,而不屬於外交代表個人,因此個人無權自行放棄。

其主要內容有:①人身、館舍、住所和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②使用密碼通訊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

③在駐在國使用本國國旗、國徽。④管轄的豁免。外交代表不受駐在國的刑事管轄,除非其本國**同意放棄這一特權。

外交代表一般享有民事及行政管轄的豁免。⑤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外交官家屬也享有這種特權和豁免。

2023年制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作出了較完整的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豁免權 就是 當事人發生犯罪的時候可以運用特殊的法律手段享受豁免;也許這樣的答案不是很準確。

比如 外交豁免權, 外國使館人員在本國發生一般性--不是很嚴重的--犯罪的時候,可以運用外交豁免權免於起訴,但是使館人員就要被所在國驅逐或被召回。

比如 ****的豁免權,情況也大致相當,出於國家形象以及工作的考慮,不能被起訴或懲罰等行政手段,那****可以動用豁免權,暫時維持自己的權利以及安全 等。

11樓:明哥歸來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豁免權就適用主體之不同,可分為司法豁免權、議會豁免權、外交豁免權、元首豁免權…等,依其豁免內容區分為刑事豁免權、民事豁免權及行政豁免權,通常較受人注意的豁免權為刑事豁免權,即因憲法上或國際條約(例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明定,受有此豁免權之人或團體,不受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司法豁免權是給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責任;議會豁免權又稱言論免責權,即議會豁免權,給予國會議員可以自由討論議題;外交豁免權內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且享有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元首豁免權指**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刑事豁免權之一種。  綜上,享有刑事豁免權的種類有外交豁免權及元首豁免權兩種,其他豁免權的內容並不包含刑事豁免。

國家豁免權是指在國際社會中民族國家基於自身的主權而享有的不受外國主權干涉和控制的權利。民族國家政治獨立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國家豁免權,任何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都不服從其他國家的法律秩序,在平等者之間,沒有統治。

國家豁免權定義:  法律術語,國家豁免權是指在國際社會中民族國家基於自身的主權而享有的不受外國主權干涉和控制的權利。民族國家政治獨立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國家豁免權,任何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都不服從其他國家的法律秩序,在平等者之間,沒有統治。

這個豁免權是絕對的。國家豁免權分為主權豁免和外交豁免。主權豁免意味著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由本國自主處理,外部勢力不預;外交豁免權是指外交人員在駐在國享有的司法豁免權,這種豁免權是以相互承認為前提。

國家財產豁免原則的內容

12樓:

國家財產豁免權 是由國家這個所有權主體的特殊地位而享受的一種特殊待遇。它導源於國家主權原則,是公認的國際法準則之一。在處理涉外物權關係中,不動產物權以物的所在地法為準據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已成為一條普遍公認的原則。

但是這一原則不適用於外國國家財產。一國對於外國國家的財產,包括使領館財產在內,不得采取任何與財產所有國的尊嚴不相容的措施。就是說,一國的國家財產在任何別的國家,都受特殊保護,未經財產所有國的同意,不能對外國國家財產行使司法管轄權,不能對這種財產實行沒收、扣押及採取其他強制手段。

國家財產豁免權的具體內容,按照一般國際慣例,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一)司法管轄豁免,即對任何國家財產除非外國明示自願接受其司法管轄,不得強制別國受其法院管轄;(二)訴訟保全豁免,即在國家作原告或被告的場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國家不得以參加訴訟國在其境內的財產作訴訟擔保為由查封、扣押外國國家財產;(三)強制執行豁免,即一國在外國法院參加民事訴訟,無論是當原告或自願作被告,外國法院的判決都不能對其強制執行。國家財產豁免權的上述3個方面的內容與訴訟過程的不同階段相聯絡,既相互關聯,統一構成國家財產豁免權的整體;又相互區別,不能混淆替代。

對於國家財產豁免權原則,各國的學說和審判實踐過去和現在都存在不少分歧。概括起來,主要表現為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絕對豁免主義,即主張凡國家財產均享有豁免權,僅國家明示同意放棄者除外。

(二)有限豁免主義,主張對外國國家財產豁免權施以種種限制。原蘇聯、東歐及一些亞非拉發展中國家一般均主張國家財產享有絕對豁免權,歐美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一般主張對國家財產豁免權施以限制。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有限豁免權論」有了很大發展,個別學者甚至要求根本放棄國家財產豁免原則。

這一國際法領域的新動向,值得我們關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目前對外國國家財產豁免權的限制主要是針對國家用於商業方面的資財,並且已由國際條約的限制發展到片面地頒佈國內豁免法來限制。近幾年,資本主義國家限制國家財產豁免權的主要立法檔案,有2023年《關於國家豁免權的歐洲公約》,2023年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2023年英國《國家豁免法》和2023年加拿大國家豁免法。

此外,2023年召開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第34屆年會上有限豁免主義有了明顯的增長,西方國家已表現出要搞一個全球性多邊公約的傾向。這些條約和國內立法都是抽象地、一般地肯定國家財產豁免權,但具體地否定國家財產豁免權,其立法的重點並不在保護外國國家財產豁免權,而是具體規定對外國國家財產豁免權的種種限制。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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