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把工作辭職了,現在又害怕回去以後捱罵,怎么辦

2023-02-17 11:15:34 字數 5361 閱讀 1206

1樓:濤聲海韻

辭職就應該辦理手續。辭職和離職的流程通常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會飛的魚

再找工作吧!辭了說明在這裡乾的不開心。

3樓:morgan射手

大晚上呆在外面不安全 先回家再說吧同志

領導逼我辭職,現在又讓我回去,我應該怎麼辦?

4樓:樓頂飛毛腿

首先你先要明確你到底還想不想在這個公司工作,是想離開還是繼續幹。如果你想繼續幹就有清楚領導為什麼逼你辭職,原因必須搞清楚你才能夠知道自己以後不會在被逼走,才能夠繼續的在公司工作下來。

如果你想繼續工作,我的建議是如實的和領導溝通。領導逼你辭職當然有原因,讓你回來。思想有轉變。

那麼,為以後更好的工作,和領導之間消除芥蒂,這兩點都必須說清楚。基調是首先承認自己之前的認識有片面性,可能眼睛裡看到的都是單位一些偏的方面,想留下來是因為認識有了進步。

對這些問題有了新的看法;其次就是要肯定單位現在有正面的東西,你應該能夠比較客觀的提出來,比較信服的讓人覺得留下來是能夠有希望的。如果這樣和領導談,心胸開闊一點的領導應該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你不想回去的話你所工作的公司還需要賠償給你錢的,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如果領導總是刁難我的話,我立馬就走,也不是因為怕他,就是覺得沒有必要在這樣一個沒有水平的人手底下浪費時間,跟著這樣的人工作,也不能有好發展。既然水火不容,那沒必要有所顧及,不反抗,可能被離職,反抗,可能被辭退,橫豎是個走人,那不妨走的傲氣點。

其實領導逼迫你主動離職,而不是把你辭退,說明領導自己本身也有顧慮,這個顧慮或許就是不願意支付高額的補償金。你可以蒐集一些證據,研究一下法律法規,自己違法的事情不做,你可以蒐集一些證據,研究一下法律法規,自己違法的事情不做,但也不允許領導在自己身上胡亂作為

誰對誰錯,要搞清楚,孰是孰非也要弄明白,領導的鍋,做員工的不背,領導的錯,做員工的不扛。很多領導都是吃軟怕硬的主,如果自己沒有錯,那沒必要去懼怕他。不管怎麼樣,如果公司說辭退你,要立即要求其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蓋有公章),否則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為以後申請勞動仲裁保留證據,到時候公司要舉證辭退你理由的證據。

人際關係可以慢慢處,但是工作經驗可說是人生的一大筆財富,工作幹熟不幹生,再說想找一個適合自己有那錢多的工作實屬不易,能忍就回去原單位工作吧。

5樓:珂磊之心

看是什麼原因逼你辭職,若是不開心,就不要回去了。

6樓:112333束脩

領導以什麼形式什麼原因逼迫你辭職?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87條對你進行賠償。

現在叫你回,去不確定領導是否諮詢過人力資源部,瞭解到自己違法,不想支付賠償金才叫你回去的。

你可會去和單位談條件。但需要注意,防止用人單位給你穿小鞋,逼迫你主動離職,這樣你一分錢補償金都拿不到。

7樓:瑞昊焱

如果領導逼我遲職,我會無條件接受,要是現在讓我回去,哪我就要考慮一下,這個時候我就要和他講條件了,比如說加薪,提職,還有很多優惠,這些都在情理之中,你可以踹了我,我也可以炒了你,這就是基本的人生源折

8樓:

看你自己想不想要這個工作 如果想要可以回去 如果不想要就不回去啦 特別是老闆不好的情況下 回去也可能再次受氣

9樓:辛芷

如果過的實在不開心就辭了吧!畢竟一生說短也短,不要跟自己過不去,開心最重要,如果領導都逼你辭職了,我覺得工作中肯定也不會太開心了。

10樓:石庫門弄堂

還有這種操作?一般主動趕你走的領導是不會把你請回來的?就算請回來直接回絕掉

11樓:匿名使用者

還回去幹啥?如果自己真的有本事,這家公司不要,就不能去另外一家了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回去!敲上一筆立馬就走人!

13樓:雷利森

我是hr 你這個問題 呵呵

14樓:老劉

別回去了,另找一份工作。

15樓:043愛鹿

讓他知道你是他高攀不起的

16樓:陌生人

問領導為什麼?若不想問他為什麼然後心中知道原因看是領導本人還、是代表公司董事長,最後去找公司董事長直越到最高領導,射人直射頭的呵呵呵,然後看是自己錯誤原因還是被下崗還是公職還、是私企,會得到相應賠償。深入內部勾通、。

不問加不說等於誤會,具體過程來龍去脈只有當事人知道呵呵呵,

剛從公司辭職,現在後悔了又想回去,怎麼辦? 10

1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或者撤回原來的辭職申請即可,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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