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

2023-07-09 20:56:46 字數 2690 閱讀 4043

1樓:賈寶驊律師

法律分析:對於離婚後財產如何處理,有兩種解決方式,一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處理,相互確定財產分配份額;二是當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和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進行判決,實踐中,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的情形較多。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限於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

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

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為財產的分割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訂立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約定分割的辦法和分割的份額;如果達不成一致的,可由法院對財產和債務依法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衍生問題:婚前財產如何鑑定?

婚前財產的認定標準是: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4、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等等。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2樓:點行律師**

法律分析: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限於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樓:潘登峰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樓:布冬舊聞

作為曾經的夫妻,如果相互能夠好好協商,建議你應該按2023年你出賣的**支付給她。

理由是你們離婚離婚協議中在2023年簽訂的,在男女雙方自願的狀態下籤訂下的離婚協議,本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時她就將產權過戶,也是合理的。但由於種種原因她沒有這樣做。

與此同時,如果你能看在原先夫妻的情份上,你在交付給她賣房款項時,還應該加付2023年至目前的賣房款項的利息。當然,是否要付或是否要求你付,那是你們兩人的事,如果她本就不打算讓你支付,你也可以不付。

5樓:催天下

1、按理說是按照售價的**給她;

2、如果你想要部分款項的話,你可以和她協商,看她是否願意給你一部分;

3、如果不願意分給你的話你也是沒有權利的。

6樓:鞏央褚雲逸

這個已經不是法律效益的問題了,這個可是會引起糾紛的,你的權益可能會受到了侵害,你可以要求重新訂立協議,但這一要求明顯不會有回應,最後的方法是訴訟到法院,你要有證據證明那些字是時候新增上去的,這個很重要。

法律,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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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無財產糾紛,但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到場

不可以,協議離婚一定要雙方到場,否 政局不受理,他們也無權到監獄去面見犯人為他們辦理離婚手續。這種情況只能向當地法院起訴,只有法院才有權到監獄去提審男方,瞭解情況後作出判決。你最好問題民政局,如果確實能辦還好,不能辦的話你可以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不能,因為民政離婚是協議離婚,必須由雙方親自到場。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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