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國際法律有哪些

2023-07-10 22:04:39 字數 4742 閱讀 1510

1樓:創作者

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係(主要是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因為它具有階級性、規範性和強制性等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又具有它的特殊性。

1)國際法是作為國際法律關係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2)國際法主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係資格,並直接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的國際法律關係的獨立參加者。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關係到誰可以作為國家法律關係中平等的一員、獨立參加國際交往、享受國際權利、承擔國際義務的問題。在當前的國際社會中,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有:

國家、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和某些國際組織。

其中,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法主體。這是因為,沒有國家,也就沒有國際關係和國際法。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主要因素,即:

有一定數量確定的領土;有一定數量定居的居民;有一定的政權組織;具有獨立處理內外事務的主權。

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範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俱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2樓:天明愛吃瓜

國際法是一種針對全球多個國家定製的一項法律,它的針對性強,也很規範,但是它並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權威來制定法律和保證其實行,所以國際法並不是一部真正的法律。

3樓:房間號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就是對國際關係上面的所有國家進行限制和影響,而且也會對世界上所有國家進行強制性和規範的影響,還是一個非常特殊的體系,而且可以約束所有國家。

4樓:按時服藥

法律性質就是公平,平等,讓每一個人都得到公平的待遇,不偏心,讓每一個國家都不吃虧。

5樓:行樂樂樂行

首先就是起源於自由主義,而且這個法律是為了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而且也是約束國家關係的一種法律原則。

國際法律有哪些

6樓:祝馮律師

國際法,又稱為國際公法,是指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

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國際法是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進行交往的行為規。

範:是在平等基礎上自我約束和相互制約的法律形式:是確立國家及其他國際法律主體的權。

利義務基礎。

國際法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例如: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宗旨和原則。

關於國家或國際法主體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國際法上的國家和**、領土、居民、

國家的基本權力義務、國家責任、國際爭端的解決等。

國際法各個相對獨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國際航空法、空間法、條約法、外交領。

事關係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戰爭與武裝衝突法等。

國際法的特徵。

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法律關係的主體和調整物件不同,*國際法的調整物件主要是國家間的關係,故國際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在某種。

範用或條件下,**間國際組織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實體,也可作為國際法關係的主體。

國內法調整的是國家管理和支配下的個人間以及個人與國家間的關係,故國內法律關。

系的主體主要是個人。

制定方式不同。

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國公認的法律,是由國家之間在平等的。

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共同制定的,這種協議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習慣法的形式。

表現出水。由於國際社會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故國家訂立國際條約表。

現了國家的明示協議;國家長期的交往實踐中確立國際習慣法的原則及制度表現了國家的默。

國內法是由一國的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程式制訂的。

拓展資料:制定方式不同。

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國公認的法律,是由國家之間在平等的。

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共同制定的,這種協議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習慣法的形式。

表現出水。由於國際社會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故國家訂立國際條約表。

現了國家的明示協議;國家長期的交往實踐中確立國際習慣法的原則及制度表現了國家的默。

國內法是由一國的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程式制訂的。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7樓:小袋學長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國際習慣法:

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

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

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

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範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

在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里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主要規則可以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國際法是不是法律

8樓:賈寶驊律師

國際法是真的法律。國際法是以國家之間的關係為主要調整物件的法律。17世紀以來,歷經數百年的發展,國際法逐漸形成了完整的體系。

在現代國際社會中,國際法在規範國家的行為和調整國際關係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強對國際法的學習與研究,對於維護國際法的基本準則,推動國際法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以及建立和平、安全、公正和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國際法是法律,且是指若干國家參與制定或者國際公認的、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也是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其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依照國際法,共處的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各主權國家只能對在其領域內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者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在其領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各個國際法主體除受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則約束外,不經其同意,不得令其承擔任何外加的國際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

9樓:李**律師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區別是什麼?

1)效力根據不同。國際法的效力根據應該是國家本身,即國家意志。而國內法的效力根據,是一個國家的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2)制定主體不同。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際法的主體國家本身,無專門的立法機關,法律的制定者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同一性。國內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

3)調整物件不同。國際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國際法的性質和國家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和法律屬性,決定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除國家外還有一些國際組織等。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只是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才構成國內法的主體。

(4)法律淵源不同。國際法的法律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司法判例和權威國際法學家的學說等。而國內法的法律淵源是一國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和經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規則,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國內法的法源還包括法院的判例等。

5)實施方式不同。對違反和破壞國際法的國家,可以由被害國單獨或集體實施相應的懲罰措施,或由國際組織實行必要的制裁。國內法的實施是以國家暴力機器為保證的。

6)調整主體不同。國內法主體為個人,以及由個人組成的法人或作為法人的國家機構,國際法的調整主體為國家、**間國際組織及爭取獨立的民族。

國際法是不是法律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他是所有此類法律、法規、規則的總稱。

國際法法律作業,論述題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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