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戰爭法部分全文是什麼,國際法戰爭法的問題

2021-05-30 17:21:28 字數 3869 閱讀 9892

1樓:逮枝

戰爭法是以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為主要形式,調整戰爭或武裝衝突中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之間關係和戰時人道主義保護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而且國際法學界一般認為,戰爭法是「強行法」。《維也納公約法》第53條規定:

「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牴觸者無效。」而「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即指那些「為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不許損抑」的國際法強行性規範,比如違反《聯合國憲章》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國際法上的強行性規範,當事國不得任意選棄。

戰爭法的另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對戰爭手段和作戰方法的限制,即即使在戰爭期間,用以傷害敵人的手段和作戰方法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其中包括禁止使用極度殘酷的**,例如,2023年《聯合國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作用的常規**公約》就禁止使用地雷(水雷)、聲頻**鉺雷及燃燒性**等。戰爭法同時禁止使用毒物、化學和生物**。

2023年的《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的公約》,不僅禁止使用,而且禁止在任何情況下發展、生產、貯存、取得和保留這類**。

第五章 戰爭法

第一節 概 說

一、戰爭的概念

戰爭是國家之間的武裝衝突所造成的法律狀態。戰爭和武裝衝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對戰爭權的限制

三、戰爭法和戰爭法的編纂

第二節 戰爭的開始及其法律後果

一、戰爭的開始

二、戰爭開始的法律後果

第三節 戰爭法規的內容

第四節 戰時中立

一、戰時中立的概念

二、戰時中立制度

第五節 戰爭的結束及其法律後果

一、戰爭的結束

二、戰爭結束的法律後果

第六節 戰爭犯罪及其責任

一、戰爭犯罪的概念

二、懲辦戰爭罪犯的國際法原則

三、紐倫堡原則對非國際性戰爭及武裝衝突的適用

國際法戰爭法的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甲國沒有必須批准其所簽署的公約的義務

批准條約是國家的一項締約權利,國家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批准一項國際公約,即對其簽署的國際公約不負有批准的義務,而未經批准的國際條約對其也不產生效力。

3樓:

不生效首先,多邊條約要生效:一,須經各國有權批准的機關批准,然後交存批准書;二,達到條約規定的交存批准書的數目。而批准不批准完全由各國自主決定。

其次,由什麼機關批准,是由各國的國內法規定的。既然「根據甲國的國內法,該公約須由議會批准,甲國議會拒絕批准該公約」,那麼就意味著該國未批准該條約。

結論,該條約對甲國不生效

在戰爭中**平民違反國際法或戰爭法之類的國際法律嗎? 50

4樓:匿名使用者

強權政治說你有就有,沒有也有~比如曾經的南聯盟。強權政治說你沒有,即便血流成河,也沒事~比如西番強盜在中東、北非犯下的***罪行,就沒人追究

5樓:fbi隊長

無論從bai那種角度來看**平民,du

喪失戰鬥意志及能力zhi的人,醫療人員及紅dao十字會人版員都是違反國際權戰爭法的,一定會受到譴責的是否會受到懲罰就不一定了。

其實不只是**,使用集束炸彈,不必要的痛苦**,加害已受傷的敵人都是國際戰爭法所禁止的

聯合國國際法為什麼不淘汰戰爭法?不閹割豬重吧!?

6樓:

你太高估聯合國了.戰爭是不可避免的.既然不可避免就要規劃怎麼方式可以做什麼方式不可以.

國際法上如何定義戰爭?

7樓:感性的轅門射戟

戰爭是一種集體和組織互相使用暴力、虐襲的行為,是敵對雙方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經濟、領土的完整性等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戰鬥。由於觸發戰爭的往往是政治家而非軍人,因此戰爭亦被視為政治和外交的極端手段。

廣義來說,並不是只有人類才有戰爭。螞蟻和黑猩猩等等少數生物都有戰爭行為。戰爭是政治集團之間、民族(部落)之間、國家(聯盟)之間的矛盾最高的鬥爭表現形式,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最高、最暴力的手段,通常也是最快捷最有效果的解決辦法,也可以解釋為使用暴力手段對秩序的破壞與維護、崩潰與重建。

一般來說,戰爭的發起往往帶著掠奪的成分,即戰爭的基層就是**於掠奪。在一方的資源不足時必須以「生存」或種種原因為理由對一方進行的掠奪行為,而被掠奪方認為自己是自衛反擊,因而兩種「正義」碰撞在了一起就形成戰爭這種極端社會現象。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而言,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關係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它又被稱為「國際公法」。它源於拉丁文,漢譯「萬民法」。

16、17世紀開始使用「萬民法」稱呼國家間的法律,隨後轉為英文的law of nations,漢譯「萬國公法」。

2023年,英國哲學家、法學家邊沁改稱為international law,逐漸成為現在一般使用的名稱。

202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了國際法的7項原則。國際法傳統內容分為和平法、爭議法、戰爭法和中立法4部分。

9樓:

你說了這麼多還沒回答人家的問題呢

美國發動了阿富汗戰爭,這次戰爭在國際法中的性質是怎樣的?

10樓:

究其根本是為了美元

為什麼說阿富汗戰爭美國是倉促打響?因為「9·11」發生之後兩個月不到,美國就打響了這場戰爭,這完全不符合美國打一場區域性戰爭的戰爭準備規律。2023年之後,美國人連打了四場戰爭,除阿富汗戰爭之外另外的三場戰爭,美國人的戰爭準備時間都在半年左右,這意味著美國打一場區域性戰爭需要半年的準備,但是阿富汗戰爭卻是個例外,不到兩個月就倉促打響。

倉促到什麼程度呢?倉促到美國人打仗打到一半的時候,居然就把巡航導彈打光了,這個時候還在繼續打,怎麼辦呢?五角大樓只好下命令開啟核**庫,拆下核彈頭,換上常規彈頭,又打了近千枚,才把阿富汗打下來。

既然明知道打一場區域性戰爭需要準備半年時間,那美國人幹嗎不準備充分一點再打這場戰爭呢?不行,因為時間不允許,美國的經濟形勢不允許。因為這個時候正是「9·11」發生之後不久,大量的資金開始撤離美國。

因為全球的投資人突然對全世界最安全的投資環境——美國產生了疑慮。美國是全球的金融中心,紐約是美國的金融中心,而華爾街是紐約的中心,世貿大廈則是中心的中心。現在,這個中心的中心居然讓****給撞毀了,誰還敢對你的投資環境保持信心呢?

於是,從這時起,據說有三四千億美元撤離了美國,前面提到美國每年需要吸納大約7000多億美元的淨流入,這個時候有三四千億美元撤離美國,而這一年還有幾個月的日子要過,沒有錢怎麼行?所以美國迫切需要一場戰爭,需要用一場戰爭,打回全世界投資人對美國的信心。

果然如此,當阿富汗戰爭打響之後,巡航導彈一落在阿富汗的土地上,道瓊斯指數就在短期下探後很快回升,華爾街一片叫好,隨著戰況進展順利,大量撤離的資金又陸續回到了美國,這場戰爭重新打回了全世界對美國投資環境的信心。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美國人向全世界展示的現代戰爭理念是,如果我的投資環境不好而短期內又無法改變的話,那我就用戰爭把其他地方打得更壞,反襯出美國相對的好。你不是認為我的投資環境不安全嗎?

那我就打一場戰爭給你看,美國仍然是最強大的,美國人想打誰就打誰,你要覺得美國的投資環境不安全,還有別的地方比我更不安全,那個地方還在發生戰爭。這就是美國的軍事力量如何為它的金融大戰略服務。

襲擊別國金融區國際法中屬於恐怖性質 美國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打阿富汗 俄羅斯、咱們都給提供過幫助

以上希望可以幫到你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國際法裡是侵略,但是人家實力強,又有報仇的名義,來完成自己的戰略意圖沒什麼人說而已,

12樓:我是費解

反恐為名,消滅塔利班,找出本拉登。

由國際法審理國內戰爭罪犯的是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國際法律有哪些

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係 主要是國家間關係 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因為它具有階級性 規範性和強制性等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又具有它的特殊性。1 國際法是作為國際法律關係主體的國家 或者地區 之...

國際法上的承認在承認國與被承認國之間引起一系列法律後果,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選擇a,b.另外還有一種國際法上的承認即為組織的承認。適用於一些國家還沒有建立政權,僅有部分組織的 只有c是吧,ab是承認的物件,de是國家承認的範圍,而c是國家承認的方式之一,國家承認的方式是 明示承認 默示承 法律上的承認與事實上的承認的區別?這個是司法考試 國際法 中的內容 法律上的承認 正式...

在國際法中,毗連區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是什麼

是指在領海外而又與領海毗連,由沿海國對海關 財政 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 專管轄權的一屬個海域。建立毗連區的主張,最早是由法國學者雷諾在1894年提出的。1958年 領海與毗連區法 規定沿海國可在毗連其領海的毗連區內行使管制權力,毗連區的範圍不得延伸到從領海基線起12海里以外。後來 海洋法公約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