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分析 求解答 20,法律案件分析 求解答

2023-07-17 09:07:40 字數 4848 閱讀 1332

法律案件分析 求解答

1樓:善下而成海

首先與之關聯的法條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即「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從法律關係層面看,b的狗咬傷了a,雙方構成侵權責任法律關係,再具體點,就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屬於私法領域。

b養的狗沒有登記、出門未拴狗繩,則可能違反了當地關於犬隻飼養的管理規定,可能涉及到行政責任的問題,屬於公法領域的問題。但一般不會受到嚴格的處罰措施,更多的是教育、規制等措施。

b將飼養的狗送到了親戚c家,並決定不再養了,從其主觀意願上,是將狗贈與了c。狗雖然具有生命,但在法律意義上仍將其視為飼養人的財產。該行為,屬於b將狗贈與了c,二者成立贈與合同關係,仍屬於私法領域的問題。

最後,a被狗咬傷,受損的是自己的身體權、健康權,歸屬於《民法典》中的第四編「人格權」。

2樓:網友

你只要證明這狗是對方的,而且咬了你,拿著醫藥費單加上要的賠償,直接法院起訴就行了。你管他事後怎麼處理狗的都沒意義。

求法律案例分析

3樓:匿名使用者

王明的財產首先由其妻子李玲繼承、由張英也可以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進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繼承)其次王紅代位繼承其父王軍應當從其父那裡繼承的財產 王河、王麗代位繼承其父王海繼承王明的那一部分財產 王海之妻無繼承權。

法律案例分析題---要詳細解說

4樓:匿名使用者

王明的遺產分配如下:首先基於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先分出8間房和40萬存款給其妻子李玲。剩餘8間房屋和40萬存款,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分為三份,由各繼承人均分,具體為:

李玲間房,萬元。張英間房,萬元。(根據繼承法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張英有權繼承遺產)王河和王麗合分一份間房,萬元。

依據繼承法之規定,被繼承人先於繼承人死亡的,其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其應繼份額)王海妻子沒有繼承權,無權繼承。當然,房屋等不動產不宜具體分割,可由各繼承人協商解決,如按份共有,或折價、變價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已經不知道該生誰的氣了。因為看了這個答案害我思修題做錯了!!二十分啊。這裡王紅也有繼承權,所以後面是分成四份!!

法律案例分析,急求答案啊。

6樓:匿名使用者

1)要約邀請。

2)邀約。3)承諾。

4)合同內容是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5)二者關係成立,建築公司願意以噸價1599接貨屬於要約,海天廠送貨屬於承諾。

6)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理由:某建築工程公司並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築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後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係。

7)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於法有據。

7樓:匿名使用者

1.不可以,因為黃永彬和張學英雖然不屬於事實上的婚姻關係,但在黃永彬病危期間,一直照顧,盡了事實原應該由妻子要盡的義務,而其妻子蔣倫芳卻沒有盡到其妻子的義務。另一個黃永彬對其的個人財產是有完全的處置權的,他生前所立的遺囑是不受婚姻關係所制約的。

2.法官的理由應該是婚姻法實施後,事實婚姻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辦法》公佈實施以後,就不承認了。而黃永斌和張學英同居是在2023年,且之前並未離婚,其與蔣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

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官的審理案件時應該參考其他客觀因素,很重要的一點是在黃永彬在生病期間的情況。另外一點是黃永彬是有權對其個人財產進行處置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要另行處理,要區分後才行。黃永斌的財產處理是以遺贈的方式贈與張學英,而張學英並不是做為法定的遺產繼承人去取得這一權利,而是根據當事人生前的意願,以贈與的方式取得,本案適用贈與的相關規定,但就以《民法通則》第7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法律原則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3.這個題就不好答了,面太廣了,可發揮的空間比較大,主觀性比較強。

法律案例分析,求高手幫助

8樓:ok紫霧雲煙

陳某構成犯罪,應定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後致人死亡如果當時人傷的較重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9樓:讓我來回答

陳某犯故意殺人罪,交通肇事後致人死亡如果當時人傷的較重而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法院對陳某應當先撤銷假釋,然後將剩餘未執行的期限與新判的期限合併執行,至於期限的計算就很複雜了,這裡就不說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故意殺人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又犯罪,屬於累犯,從重處罰,一般就是死刑了。

法條:交通肇事司法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法律案例分析

11樓:網友

牛黃屬於牛之孳息,依據物權理論,孳息,未約定者,歸所有權人,故王某是孳息所有權人。肉聯廠因與王某之間的承攬合同關係合法佔有孳息,肉聯廠將牛黃擅自**,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且所有權人王某事後亦不追認,故肉聯廠的行為屬典型的無權處分,其與買受人之間的合同對王某無效。但買受人基於善意、對價和對牛黃的實際佔有等事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故買受人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牛黃。

請注意,那種認為肉聯廠與買受人之間的合同有效並適用善意取得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既然合同有效,買受人就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牛黃所有權,而無需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至於王某權益的保護,因牛黃已經由第三人取得,且第三人是基於善意、對價、佔有等要件構成的原始取得的善意取得,故王某喪失原物返還請求權;但王某可以向肉聯廠主張不當得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肉聯廠實際佔有牛黃並以合理****,除非與買受人惡意串通,則買受人為善意取得,合同有效,標的物交付物權發生轉移,牛黃應該歸買受人所有。

肉聯廠獲取的3500元為不當得利,王某隻享有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不享有對物權的請求權。

法律案例分析題,求解答

13樓:三鎮訴師

1、這個當然需要受到《公司法》約束的調整,婚姻類的共同財產和分別財產不得影響案外人的權利主張。

2、關於股東內部之間和股東向外轉讓債權,這方面公司法都有規定。自己可以查詢。

14樓:開開心心

我猜你選修課選了商事案例研究。

法律問題,分析案例,如下

15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b,當然有權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 (虧損這裡肯定不是指貨物滅失,丟失,「b公司認為,7月間,該公司沒有履行合同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在虧損的情況下,中指指甲延遲在履行向b公司造成的損失,由於b公司的貨物尚未交付,那麼損失的貨物沒有造成損失的b公司,b公司,如何要求賠償損失?

樓上說的,這兩個語句,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在這裡損失的指甲的公司是原本應履行的合同在7月,a公司違反合同不履行的,它必須投降8月20日要求,直到8月的敦促下,公司b,公司a貨。一個延遲的合同違約中的表現是很清楚,有沒有合法的防禦當然,與b公司a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延遲履行造成的損失,本公司b.

2,b公司認為,合同已經終止是錯誤的。

延遲的效能,是違反了合同,a公司和b公司都有權終止或終止b公司造成的遲延履行的合同(如果不能達到目的的合同,a公司構成根本違反合同),當然也有權利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的(有利),如果繼續執行b公司在這個階段,選擇繼續履行根據「合同法」,要求公司a和公司b,b公司不再有或終止合同的權利。 (b無法繼續履行的要求,a公司保留單方面的權,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原則的)

目前的情況下,風險的貨物須承擔b.本公司。

房地產的交付和轉移的風險,這個問題的焦點是什麼地方對貨物的交付。因為,如果雙方約定的地點交付是未知的,無法確定根據「合同法」第61條,交貨地點在按照第141條的解決方案。由於貨物後交付第一承運人的損失,所以兩者不能應用到61個,但僅適用於第141條(2),因此,a公司自交付第一承運人的風險轉移到b公司。

法律依據:第61條合同生效,各方的質量,**或報酬,履行地點,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照有關規定的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適用下列規定:

br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銷售者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合約的買方和賣方都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交付的標的物的地方,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賣方應收縮業務,以交付標的物。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可以調節類環境汙染侵權案件,受害的一方,只是想證明侵權和損害結果,是不是需要證明侵權人故意和因果關係。

侵權人沒有證明,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主張侵權方的舉證責任的主張,即不存在侵權的一方無負擔沒有侵權的證明;

不正確的,環境保護部雖然沒有強迫強制執行權,監督權,修理廠不進行政治改革,環境保護部要求業務部門的處罰,也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17樓:天生一副傲骨

2023年司法考試卷四刑法試題~~建議參看2023年司法考試卷四答案。

這個案件可以用什麼法律,這個案件可以用什麼法律

這種情況是法律依據的。減刑或從輕處罰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如在犯罪中是從犯或脅從犯,犯罪後主動投案之後,揭露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的等等。之於讓小孩寫信,也只是從情感上取得法官的同情,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建議你請律師處理,爭取緩刑。具體操作,律師會負責制定方案的。通過孩子寫信給法院並非法律規定的減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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