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所使用的傳統的人格權範疇是什麼?

2023-08-10 21:33:52 字數 1380 閱讀 7053

1樓:帳號已登出

我的看法:學習法學,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為生存而學。

沒有飯碗,就沒飯吃。生存,這是最現實的問題。學習法學可以有飯吃,但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要通過司法考試。

如果沒有通過司法考試,很可能成為每年法學就業排行榜的背景了。當然,你可以考公務員或者徹底轉行,也可以有飯吃,不過,吃不了法律這碗飯了。

二、為賺錢而學。

如果你家境平平,甚至家徒四壁,能吃苦,能努力,去做律師不是挺不錯的。雖然起步困難,但從長期來看,還是有前途的。沒有誰一開始就有案源,一開始就什麼都懂,慢慢來,等到機會合適,那就不是一個級別的了。

我一個同學,本科畢業,就去北京做律師。八年了,現在買房了,單位給配了車,準備生二胎。他大學每月就幾百的生活,我是一直看在眼裡的。

三、為學術而學。

沒錯,有的人家境較好,有著較為豐裕的生活條件,從來不會為生活發愁,他們就是最適合做學術的人群。看看西方那些偉大的思想家,哲學家,大多家境優越或者有貴婦資助,當然,盧梭是個反例。

四、為學而學。

這部分人,屬於人云亦云,為了拿個文憑而學,而且,對法律也不感興趣,大學基本是玩過來的。不過,也不影響啥。因為畢業之後,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我有個同學,大學玩過來的,四級好像都沒過,畢業後,先去做村官,後來去了司法局,又去了市委,找誰說理去。

以上是幾點為什麼而學的總結,不一定全面,但我身邊各種例子都有。

2樓:匿名使用者

在現代社會“人權”概念既是一個非常流行的用語,但人格權與人權是不同的屬性概念。相對於人格權,有學者通過考察,指出人們往往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人權一詞,用來表述不盡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張。例如,有的在道德意義上使用,將人權與人性、人道、自由等概念聯絡起來;有的在法律意義上使用,將人權與公民權利和國家意志等同;有的強調人權中的個人自由和政治權利,以致僅在此意義上使用;有的則強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尤其是民族自決權、發展權。

正如國外學者赫裡曼(holleman)所言:“人權的神聖名義,不論其可能意味著什麼,都能被人們用來維護或反對任何一個事物。”這句話既道出了人權概念之所以紛繁複雜的原因,也表明了理解人權概念的不易。

確實,各個國家、民族、階級、派別、個人,由於經濟利益、政治立場、文化背景、價值取向以及發展水平和生活範圍等方面的差異,對人權概念的理解也會有所不同;同時人權本身作為一個學術概念也過於寬泛和複雜,對人權及其歷史的解釋,實際上包含著對政治、經濟、法律、哲學、宗教、倫理諸問題乃至整個人類歷史的解釋。

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指的是什麼呢?

3樓:潛知識

人格權是指為民事主體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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