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教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025-04-29 18:45:05 字數 1146 閱讀 2627

教師不能體罰學生是哪個法律規定的

1樓:學長普法

教師的諷刺、挖苦、侮辱、謾罵學生;罰站、罰跪、提重物的行為都屬於體罰學生。體罰分為直接體罰和變相體罰,若教師有體罰行為,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兄笑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舉手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正塵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小學教師能否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樓:衝擊次元工作室

不可以體罰學生。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明確了實施教育懲戒的範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吸菸、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

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教師野歷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肆拍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裂脊羨:

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課後教導;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這些懲戒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3樓:布新筠

不管什麼樣的老師都不能提拔學生,更何況是小學老師,小學生的心理橋姿和身體還是比較脆弱的,老師批評教育就可以了,沒必要提拔學生,容易發生事燃賣故,所以說作為老師,皮消逗應該遵守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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