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一路跨越
當事人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仍然可以帶衝進行和解,但是需要注意拿謹以下幾點:
1. 和解協議應在仲裁庭裁決作出之前達成:如果和解協議在仲裁庭作出裁決之後達成,那麼該協議可能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和執行。
2. 和解協議應是自願的:和解協議應當是雙方自消行基願達成的,不能通過任何形式的強迫或脅迫等手段達成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和解協議能夠達成,可以幫助雙方儘快解決爭議,並且減少雙方的經濟和時間成本。但是在和解協議中應該明確協議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免出現新的矛盾和糾紛。
2樓:我叫常青一綠葉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還可以進行和解。我國勞動仲裁製度與民事訴訟制度一樣,都遵掘譁循意思自治原則,貫徹息訴止紛方針,體現的方式之一就是當衫敏事人之間以和解解決爭議,化解矛盾。由此可見,當事人申請判塌行勞動爭議仲裁後是可進行和解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3樓:童陳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發生的勞動爭議。 只要是勞動爭議,就可以協商,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是當事人雙方都可以進行的。
法律分析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
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
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
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4樓:網友
假定條件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發生的勞動爭議。
只要是勞動爭議,就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協商解決,是當事人雙方都可以進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假定條件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只要有爭議,就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協商解決,是當事人雙方都可以進行的。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6樓:荊萊
不需要設定假定條件啊。
勞動爭議處理的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協商或調解,這兩個程式都是自願的。
但是,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的前置程式,即只有先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才能提起訴訟。
7樓:創作者
可以的,雙方協商和解。
勞動仲裁要不要同意和解
8樓:滬深刑事貓哥
勞動仲裁併不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物源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罩碼態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模歷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要不要同意和解
9樓:通竅又熱心灬福祉
勞動仲裁前並不是說都需要調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拆和。
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磨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瞎御亮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
10樓:張梅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旦漏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按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一)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喚叢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根據法律規定,你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他們扣你工資是非法的,可以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和遲櫻。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爭議是不是要先仲裁?
1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必須先仲裁,勞動爭議適用於仲裁前鉛做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談團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槐侍衡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樓:難忘的記憶
與用人單位的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處理: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慎運員會或在鄉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彎鄭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寬鬧梁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
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可以自行和解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和解是勞動糾紛解決過程中任何階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種有效解決途徑。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仲裁員和法官應當對爭議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由仲裁庭和法院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裁決或判決。
同時,在仲裁和訴訟中,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之後,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起訴。但應注意,撤回仲裁或訴訟後的調解協議,不能做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自願簽訂的和解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但協議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適當調整。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在履行完畢後,勞動者以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為由,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的,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援的。
所以,勞動爭議和解協議涉及到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方方面面,建議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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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李建成
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公司和職工可以自行和解,撤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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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是a區做出的,那麼你只能去a區的法院提起訴訟 因為被告所在地應該也在a區,這是民事訴訟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所決定的 2 法律規定法院在受到起訴狀後七日內立案,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法院在你立案的當時,會對你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如果沒有問題,那麼會當時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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