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迴避應發生的什麼?

2025-05-22 13:00:03 字數 2520 閱讀 8639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刑事訴訟法是怎麼納賀規定迴避的: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知茄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搭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樓:不餓不餓吃兩碗

刑事訴訟法迴避制度具體規定是純辯什老鍵麼? 第三章 迴避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侍褲巧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迴避的審查與決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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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姿慧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迴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跡旦答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對於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刑訴法和民事遲友訴訟法當中都規定的迴避的制度,還是為了我們國家的司法公正而考慮到的一些因素,因為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有一些人員是跟案件有利害關係,那麼就有可能會做出乙個不公正的判斷。

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4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在下列情況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桐櫻塵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局禪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頌衝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中應當迴避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5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刑事訴訟中應當迴避的情形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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