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與特許經營,商標授權和特許經營的區別

2025-05-24 06:20:17 字數 2953 閱讀 4747

1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一幟特許經營為您解答:

所謂品牌授權,又稱品牌許可,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或者**的商標或者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者使用,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指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同時由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和協助的一種經營模式。

而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盯鬥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咋一看,兩種經營方式真的非常相似。在加盟行業中,兩個概念經常被人們所混同使用。2007年,***《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出臺吵襪,國家將特許經營納入嚴格的法律監管。

從此,做加盟的企業從此對「特許」和「加盟」字眼不寒而慄,不少企業甚至直接將合同名稱由「特許經營」改成「品牌授權」,以規避特許經營法律監凱碰磨管。

但是,萬變不離其宗。特許經營與品牌授權還是有著明顯區別的。二者最關鍵和核心的區別就在於,品牌授權強調授權方與被授權方之間的紐帶是品牌,授權方給予被授權方的自由度較大、適應的行業較廣;而特許經營許可方與被許可之間的紐帶則是一種統一的、標準化經營模式或服務。

很多時候,品牌授權都只是特許經營的乙個組成部分。

特許經營的基礎是商品或服務的標準化,所有健全的特許經營系統都努力創造最高程度的和諧統一。特許經營強調嚴格規範化的管理原則,要求加盟店的經營管理模式與特許人相同,而且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也必須統一。因此,統一性和可複製性是特許經營區別於品牌授權的最大特徵。

作為加盟商來說,如果你籤的是品牌授權合同,也不要慌!只要你的合同具體內容符合統一性的特徵,比如:授權人要求產品生產方式和標準統。

一、店鋪標識統。

一、裝飾裝修設計統。

一、經營管理方式統。

一、裝置物料訂購統一等,你的加盟合同基本可以確定為特許經營合同了。從而,合同雙方將接受《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這個特別法的調整規制。作為加盟商來說,其合法權益也將得到更強的保護。

商標授權和特許經營的區別

2樓:淼淼說法律

**商和特許經營的區別: 1、**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一種委託關係,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為委託人完成某些事務,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 2、特許經營的雙方不是委託和受託的關係,被特許人不能以特許人的名義進行經營,也不代表特許人進行經營,風險和法律責任通常也完全由自己承擔。

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第四條 連鎖店包括下列三種形式:舉銷羨 (一)直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 (二)正拍自願連鎖。

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關係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鬥手三)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經營權集中於總部。直營連鎖、自願連鎖和特許連鎖這三種形式,可以在乙個連鎖企業中相互交叉存在。

品牌許可的兩種模式:商標許可和特許經營

3樓:一幟連鎖特許經營備案

1、商標許可與商業鎮汪埋特許經營的風險。

商標許可只是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

商品的**、門店的管理、經營模式上都不能嚴格要求被許可人。商業特許經營前期雖然可以免費做相應的培訓以及指導,並且不會收取額外的費用。

但如果加盟商舉報到商務部或者起訴到法院,這兩個相關單位都會認定企業在進行的商業活動就是商業特許經營活動。

不具備兩年一年的條件,沒有及時向商務部做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的話,企業在成都,那麼會直接交由成都執法大隊進行處罰,會面 臨到10到50萬的罰款。

2、商標許可與商業特許經營經營方式的不同。

商標許可是將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簽訂商標許可協議;

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是將擁有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 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3、商標許可與商業特許經營經營產品不同。

商標許可的話只是將品牌許可給他御螞人使用,商業特許經營可統一產品的購買,嚴格做好管理以及安全的監督,可減少產品質量以及陵塵 安全方面風險。

在特許經營中應該怎麼使用商標?

4樓:劉成群

法律分析:在特許經營中使用商標:1.

特許經營協議中涉及或包括商標使用許可的,應按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並喊橋報特許人和受許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2.許可人不得扮滲肆超過其冊商標的範圍許可廳轎;3.不得濫施許可。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特許經營商業管理類商標的意義

5樓:陳瑞慧

法律分析: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悶譁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滲罩亮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叢寬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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