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迴避決定後,複議決定的時限是什麼?

2025-06-02 22:45:12 字數 3219 閱讀 1992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棗讓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肢巖桐,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歷坦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樓:網友

民事訴訟法》第橡凱四十八條【迴避決定時間、決定形式和當事人複議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好如鄭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友頌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3樓:此id已成大爺

當事人雀山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申請,說明理由,如果迴避事由是在案巨集啟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頃絕中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迴避決定複議規定是什麼

4樓:彭宗輝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解決迴避問題依法應當運用「決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採用書面方式,也可以採用口頭方式。口頭的決定應當記錄在案。對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是否同意迴避的決定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於自行迴避或者指令迴避的審查和決定,則不必告知當事人。

有關回避的決定一經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對於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如果不服,搭猜可以申請複議一次。法律如此規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及其法定**人的申請回避權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於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避免案件的延遲處理。對複議後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提出複議請求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

1)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坦基;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自我教育作出複議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2)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3)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

一、刑事迴避申請可以由誰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章規定,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享有申請回避權。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讓枝謹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迴避決定有異議的,如何複議

5樓:創作者

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迴避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

3日內作出巖陸複議決定,老或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粗含頃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迴避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6樓:唐玉娟

行政複議案件當中適用於迴避制度的情形是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中的相關人員是親屬關係,擔任過證人、鑑定人的,跟相關人員的關係比較親密的,當事人可以有證據證明某位工作人員不能夠公正處理本案的,發現諸如此類的情形,都可以主動申請讓當事人迴避。

行政複議的一般原則是指行政複議作為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手段所必須遵循的,對解決其他糾紛也適用的行為準則。行政複議的一般原則主要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當事人在複議過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迴避原則和公開審理原則。

1、當事人中有其親屬的。這裡的親屬究竟包括哪些人,各國的法律規定並不一致。

2、與當事人的**人有親屬關係的。當事人參與行政程式,有時聘用**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處理本案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該**人之有親屬關係,實際與無異於與當事人的親屬關係,在此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迴避,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不公。

3、在與本案有關的程式中擔任過證人、鑑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調查程式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證人向調查人員提供了證言,或者以專家的身份就案件的專門問題做出鑑定結論,他們提供的證據成為行政機關處理本案的證據之一。

4、敗或談與當事人之間有監護關係的。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這種職責的承擔者在法律上稱為監護人。

5、當事人為社團法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其成員之一的。現代社會公民有結社的自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的公民身份不影響其參加社團組織,如集郵協會、書法協會等,當這些社團組織成為案件一方當事人時,作為成員的行政察碰機關工作人員因與該社團之間的關係,失去了處理本案的資格。

6、與當事人有公開敵意或者親密友誼的。公開敵意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曾公開向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在當事人不在場的其他公開場合表示過對其的憎恨,或者極不友好的言語。

7、其他有充分證據可以證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公正處理案件的。這是乙個兜底說明。除上述情形外,如一方當事人團碰有充分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有偏私的情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即喪失處理案件的資格。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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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後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應當 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決定書不履行要怎麼處理

行政複議決定書不履行的話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 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 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