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撒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

2022-03-18 04:21:33 字數 3025 閱讀 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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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撒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一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佈,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第四十二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擴充套件資料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職務。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一個職務或兩個以上職務,而不是撤銷一切職務時,則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從高到低依次撤銷,而不能撤銷低職務保留高職務。

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2樓:匿名使用者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對於受到撒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佈,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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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 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 律處理措施,包括改組、解散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 法》第三十七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行政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 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事 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四種。

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 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規定,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處分種類,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執行。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什麼時間內辦理手續?

4樓: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一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

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擴充套件資料: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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