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黨紀行政處分時效及多長時間後撤銷處分

2021-03-05 09:22:14 字數 1927 閱讀 7140

1樓:墨汁諾

一、黨紀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三)撤銷黨內職務;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四)留黨察看;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五)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二、行政處分:

(一)警告;6個月解除

(二)記過;12個月解除

(三)記大過,18個月解除;

(四)降級;24個月解除

(五)撤職;24個月

(六)開除。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 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彙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係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樓:千里不留行

黨紀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三)撤銷黨內職務;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四)留黨察看;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

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五)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行政處分:

(一)警告;6個月解除(二)記過;12個月解除 (三)記大過,18個月解除;(四)降級;24個月解除 (五)撤職;24個月(六)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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