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再審時變更訴訟請求,應如何處理?

2025-06-20 23:35:19 字數 2224 閱讀 1229

1樓:功舞

最近,我院按。

審判監督程式。

對一起案件提起再審。在再審過程中,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應如何處理?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再審程式是一種特別審判程式,可以准許再審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並對變更後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第二種意見認為,提起再審是因為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案件的審理僅限於原審訴訟請求,對當事人變更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援。請問哪種意見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案件,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而分別按照相應的審判程式審理。按第一審程式審理時,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可以合併審理;按第二審程式審理時,當事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的,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訴。如果當事人提出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則對此不應審理。

因為再審程式的啟動,無論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還是人民檢察院抗訴,都是基於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或者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時必須以原審訴訟請求為基礎。因此,來信中的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民訴法中,再審過程中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不是再審的範圍。

2樓:hi林大牛

你的矛盾和彆扭,主要是因為,你把「調解」看作是審理的一部分了。

關於再審的規定,增加的訴訟請求可以調解,但調解不是審理,所以規定「不是再審的範圍」是沒有錯的。

對於二審程式也是,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法院都不審,當事人自願的可以調解,不調解就另行起訴。

3樓:虎被犬欺

1、第二題是什麼時候的題?那時審判監督程式解釋是不是還沒出臺?

2、審判監督程式解釋相對於民事訴訟程式解釋來說,屬於特別法,如果二者矛盾,應適用前者。

3、以後若還是出現類似題目,可根據選項來判斷出題人要考察的是那個解釋的內容,再選擇答案。

4、民訴法最新修改以後,這個矛盾是否已經解決?

4樓:達州劉江

沒有語言表達不正確的地方,是您偏執的理解。

5樓:網友

你好,第一道,ab都是「可以」,而不是「應該」。第二道,d正確是因為該選項沒有「應該」,即是「可以」調解。

6樓:網友

考司法考試千萬別鑽牛角尖。

再審中,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法院應該怎麼辦?????

7樓:盧振龍

根據《審判監督程式解釋 》第3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範圍內或在抗訴支援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審理範圍。

因此,在再審中,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不屬於再審案件的審理範圍,法院不應當對其進行調解。

要注意的是,《民訴意見》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這一點與問題中的說法比較容易混淆,應當注意這是在第二審程式的規定,而非審判監督程式。

8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不會作為審理的範圍。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再審屬於糾錯程式,針對當事人新的訴訟請求一般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申請再審的訴訟請求是否應和一審一致?

10樓:四川成都沈輝

再審一般不能超過原訴訟請求的。

民事訴訟中,關於人民法院在再審程式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處理,為什麼不是按照如果按一

11樓:網友

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案件由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

院受理。對版於一審案件權。

的再審,雖然訴訟法未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是適用一審、還是適用二審程式審理,但是從審級原理出發,應當是適用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裁判是不可上訴的終審裁判。因此,如果上級法院對下級生效的一審裁判自行再審的,當事人不能增加和變更訴訟請求。只有在發回重審的情形下當事人才可以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這是因為這樣的重審又回到一審程式,所作的裁判是可上訴的,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影響。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把具體的問題 寫清楚。

比如哪句原話 不清楚 寫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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