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何為《刑法》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樓:馬邊綠茶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例如:國家公職人員收取賄賂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凡領導幹部家裡舉辦婚喪嫁娶等紅白喜事,趨炎附勢的小人們總是視之為千載難逢的良機,興高采烈、趨之若鶩地前往送禮,一次收取上千萬元人民幣的禮金,很是稀鬆平常。難道是這位**一直以來,像「雷鋒」一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以致老百姓發自肺腑地感激他,而且老百姓口袋裡的錢多得花不完,隨隨便便送個。
一、二十萬人民幣不算啥?或者說,這不過是親戚、朋友間的正當贈與?「可奇怪的是,總是窮者向富者贈與、無權者向有權者贈與,這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賄賂。
2樓:薛波
支配,經手,管理事務的便利。
到底何為《刑法》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樓:3螢3火3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有六個條文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表述、三個條文規定有「利用職務便利」。有以下幾個不同的含義。
1.「利用職務便利」可以指利用主管、經營公司事務的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國。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可以是強調所索取、收受的賄賂與其職務之間的關聯性的。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可以指行為人事先基於業務佔有或者基於職務控制、支配著單位財物。
如何理解職務侵佔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之
4樓:未來法律
您好,對職務侵佔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精確界定應當是「利用基於業務而佔有單位財產的便利」。這裡的「佔有」與刑法對佔有的界定一致,即都是對財物的事實上的支配與控制。例如,銀行出納、公司會計對自己管理之下資金的管理,快遞、貨運公司的運輸工、派送員對所運輸、派送財產的控制,企業運營部經理對運營資金的支配,公司庫管員對倉庫內貨物的監管等,都屬於基於業務而取得的佔有。
這裡的「業務」應當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而反覆、持續從事的物件,其可以根據合同而獲得(包含臨時聘用合同的臨時工),也可以根據其他方式而獲得。如此看來,我國學者陳洪兵的「職務侵佔罪實際上是一種業務侵佔罪,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將基於業務而持有或者基於職務主管、控制、支配的本單位財物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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