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異同辨析?

2025-07-24 07:45:20 字數 3801 閱讀 5400

1樓:匿名使用者

不久前,犯罪嫌疑人於某的女友趙某利用在單位任會計職務便利,私購現金支票一本,又借工作中接觸公司公章之便,偷蓋了公司公章、法人名章。為防止筆跡被認出,曾教於某填寫支票上支取數額,因看於某的字寫得不好,趙某親自填寫了數額。為避免被熟悉的銀行人員認出,指使於某連續3次去銀行提款,非法支取數額共18000餘元,將贓款私分並用於揮霍。

此案的討論,兩種意見爭論得較激烈,一種認為是職務侵佔罪,另一種認為是挪用資金罪。

其實,在實踐中區分職務侵佔與挪用確有一定的難度。從本質上說,挪用也是一種侵佔行為,只是未侵佔所有權的全部權能,這引起二者其它諸多不同。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挪用罪歸由侵佔罪所包容,英美法系將挪用型犯罪規定在包括非法出賣、典當等行為的盜用罪中,其盜用實質上也就是挪用。

在刑法中單獨設立挪用資金罪是我國的獨創。�

此案認定為挪用資金罪的理由是:趙某、於某從公司提取現金後未採取平帳方式掩蓋了資金去向。筆者認為此觀點只考慮了作為犯罪手段的乙個環節,忽視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動機及客觀方面綜合表現了的秘密佔有特徵,忽視了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本質區別。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標準為一萬元);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一般一至三萬元)、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進行非法活動的,以及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行為。�

二者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佔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挪用資金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用;二是犯罪物件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是本單位財物,包括資金及物,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物件只限於本單位資金;三是犯罪的客體不盡相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資金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間接侵犯了所有權,職務侵佔罪直接侵犯了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四是客觀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產挪作他用。

因其主觀上準備歸還,故一般不採取塗改帳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虛假手段,而職務侵佔罪的手段由於職務不同、作案條件不同及行為人的個體差異呈現出多樣化特點。筆者認為此案該定為職務侵佔罪。 這個案例中分析的很透徹,你看能幫到你不?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客觀表現有什麼區別

2樓:法妞問答**諮詢

1.職務侵佔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即利用自己在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方便條件,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挪用資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述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3樓:網友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都是刑法規定的及犯罪,但二者有本質區別。

挪用資金罪本質是挪作他用,是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三個月未還,或者雖為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而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而職務侵佔罪手機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前者是有歸還的想法,後者是沒有歸還的想法。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和相同點有哪

4樓:網友

第乙個是直接挪用資金第二個是獲取利益並非直接獲得金錢,比如回扣,或者賺差價。

「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有什麼區別?

5樓:貊珂亓官力夫

本質區別:

挪用資金罪是暫時將單位資金挪作他用,還有歸還的意思和行為。

職務侵佔罪是將單位資金拒為己有,沒有歸還的意思和行為。

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是什麼

6樓:華律網

1、侵犯的客體和物件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

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併不企圖永久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7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會有怎樣的區別呢?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裝置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

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

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裡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佔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8樓:時叡罕春嬌

挪用是將單位資金用於自己生活或他人生活三月以上及營利活動,主觀上只是用想還錢的,職務侵佔是通過欺騙侵吞隱瞞等手段將單位資金佔為己有,主觀上沒想還錢給單位。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為多少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的標準

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為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具體的金額,由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公安廳 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範圍內,及時確定本省 自治區 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上報備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八十四條 ...

職務侵佔罪的定性問題,職務侵佔罪認定中的幾個常見問題探析

職務侵佔罪屬於公訴罪,不能私下協商解決。公安機關有權依法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司法實務中,對於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勞動...

職務侵佔5萬以下的量刑標準,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五十萬以內

你是職務侵佔罪,目前肯定是緩刑處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 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