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與產權。
1樓:劉洪
使用權的房子也可以賣,只要單位同意後,到單位更名就可以。說白了使用權的房子就相當於是長期租下來的。但買使用權的房子必須是當地戶口,而且必須是全款。
使用權的房子只是安全性不如產權的。比如拆遷,根本沒有抗衡能力。
房屋產權和居住權的區別是什麼
2樓:鑽誠投資擔保****
居住權房又叫使用權房也就是我們以前所稱的公房,實際上這種房子的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由於他具有公有的屬性,在離婚時很難解決,以前碰到這種事通常由國家把一間房置換成兩間小房分給雙方,現在一般是一方拿錢,另一方根據現有價值給予補償(這裡的現有價值也很難認定的,有時還得找相關機構權威估價)在這種情況下分房產就得看戶口簿上的承租人和共住人,誰養孩子就能具理力爭房屋的歸屬權或者多分放款.
產權房又稱商品房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私房,顧名思義,其歸屬權歸於個人,離婚時也較好分.一般能很順利的根據市價協商解決,一方拿房一方拿錢,或者就象你所說的拍賣房子雙方分錢但這種做法不是強制的,只能是在雙方都無法拿房後賦予另一方放款的無奈之舉.
關於居住權房與產權房的劃分時的區別現在已不明顯,不用過多顧及.
3.必須指出,離婚這類民事案件,法院很希望雙方能自願協商解決的,所以關於財產的分割最好竟量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不會多於理會.你所問的第三個問題,這種情況實際上不會出現,因為你既然拿不出錢,法院就不會把房子分給你了,除非雙方私下和議解決.
這裡從申一下,各地人情不同法院在處理問題時的考慮因素側重也不盡相同,在這隻做參考.
3樓:明良海外接業
產權的正式稱謂應為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
居住權只是對所有權中使用權能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表的並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它只能說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人股等 處分行為,至於出租等收益行為也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並與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不會有任何的記載。
居住權與產權有什麼區別?
4樓:y神級第六人
居住權內涵十分豐富,在國際公約、憲法行政法等公法領域以及物權法等私法領域含義並不相同。在國際公約及憲法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權利,或稱住房權、住宅權。如《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人人都享有在其國境內自由遷徙及居住的權利」。這裡所說的居住的權利是指空間意義上的在什麼地方停留的問題,是與遷徙相對應的在某一地方常住的狀態,對這種權利的保護是人身自由的重要內容。 國際公約中還有一種作為生存權這一基本人權意義上的居住的權利(又稱住房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關於獲得適當住房權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六屆會議,一九九一年)》第一條規定:
適足的住房之人權由來於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這裡所說的居住的權利是指為生存而必須提供的住房方面的保障。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保障公民居住的安全與安寧,雖然不是從正面直接規定憲法保障公民居住的權利,但通過反向解釋可以推斷出這一精神。
而在私法領域內,在物權法上,居住權則有其特定含義,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是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之一種。
上述國際公約和憲法中的居住權與物權法中的居住權在適用範圍上明顯不同。國際公約中的居住權是要求締約國承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其適用的主體是國家;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其中的居住權主要是調整國家和公民之間的住房財產關係,以保護公民的居住權利,防止遭受公權和他人的侵害;物權法中的居住權則是用於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房屋用益關係。
在私法領域,對他人住房進行居住的權利可由兩種法律關係創設,一種是通過物權法律關係創設,即產生作為他物權的居住權;另一種是通過債權法律關係創設,即產生承租權、借用權等。由於物權與債權性質上的不同,所以居住權與承租權、借用權在法律效力、權利內容、權利保護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可將二者混淆。
5樓:網友
房屋居住權和產權的區別,就在於乙個是擁有房屋產權證的,可以通過交易的形式進行轉讓,而另乙個是隻有居住的權利,沒有產權證,無法買賣交易,更無法過戶。
產權的正式稱謂應為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
居住權只是對所有權中使用權能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表的並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它只能說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人股等 處分行為,至於出租等收益行為也要經過房屋所有回權人的同意並與其分割收益答。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不會有任何的記載。
6樓:
當然是要產權房咯,居住權指的是你有住的權利但是沒有處置這套房子的權利(比如賣房),而擁有了產權就是你擁有了支配權。
房屋產權和居住權的區別是什麼它們有什麼關係嗎
7樓:明良海外接業
產權的正式稱謂應為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
居住權只是對所有權中使用權能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表的並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它只能說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人股等 處分行為,至於出租等收益行為也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並與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不會有任何的記載。
永久居住權的房屋是否可以買賣?產權與永久居住權有什麼區別?
8樓:情話丶
產權為一般的稱呼,其正確的說法應為所有權,所有權指的是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你所述的永久居住權其實只是其中對使用權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代表的並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也不會有任何的記載,換而言之,你只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入股等處理。
房屋產權和永久居住權到底是怎麼回事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的話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你本身就只是戶口掛靠到你姑姑家,你本身是不具備這個房子的產權的,雖然你是具有了居住權,但是這個是你姑姑分給你的,犧牲的本就是她自己的利益,因為於情於理都是沒有問題的。
10樓:網友
有房產證去貸款為什麼中國郵政說:不可以貸款,要土地使用證?
11樓:
居住權就是使用權,房子不是你的。產權才代表是你的財產。
12樓:網友
看情形你只有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了,這種不動產確權最好是通過法律途徑。
部分產權是否有居住權?
13樓:網友
1、「房產證上寫上共同共有人的名字,如果共同擁有人有10個 那不是要在房產證上寫10個人的名字 有點不靠譜吧 」:確實是,可以先分割遺產,將其他共有人的份額補償相應價款。
2、「50%是遺囑所得 另10%是父親轉給我的」:如果你父親還在,應是贈與。遺囑如果未經公證,應先做繼承公證,然後過戶;或者到法院起訴解決。
1、「現在我有60%的產權」:
1)既然「房產證上是爺爺的名字」,你如何確定你有「60%的產權」?是有你爺爺的遺囑、還是有其他情況?請說明。
2)如果沒有遺囑、房產證上你不是佔有60%產權的共有人的話:你父親在世時,你不可能擁有60%的產權。
2、「新房做好要重新辦房產證。可以辦我的名字嗎?」:只做你乙個人的名字,不可以:需要得到其他共有產權人的同意才行,或者將你和其他共有產權人的名字都登記為產權人才行。
3、因為不知道你是繼承、還是原始取得的這60%產權,無法確定你過戶到你名下的具體程式。
4、「我是否擁有房屋的居住權?」:你有居住權,但其他共有人也有居住權,你行使居住權時應和其他共有人協商解決,因為共有人對於共有房屋擁有按份額的所有權。
產權人要被居住權人驅趕 該怎麼辦?
14樓:匿名使用者
因對你以前的事實情況,不是很清楚。一般而言,你是產權人,也是有權佔有、使用房子的。而且,看你的描述:
暫時居住2年」,如之後沒有諸如「2年後必須搬出」之類的話(並且需要在法院調解書中體現),你父親是無權申請執行的。
另,既然已經涉及訴訟了,建議你儘快找律師**案件。自己做,是要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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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人來解答下關於房屋居住權的問題
你說的不是很清晰。首先應該清楚的是,誰有房屋的產權,誰就有使用權和處分權,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居住權和買賣權。你一直沒說明白房子產權原本是誰的,怎麼後來又變成了舅舅的。但是,舅舅如果開始就沒有房屋產權的話,那他也沒有房屋的租賃權,你說她把租賃權轉為產權的說法是錯誤的。租賃權是依附產權而產生的。只是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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