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約與承諾,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係

2021-03-03 20:27:48 字數 6207 閱讀 6013

1樓:南京律師李正

甲與乙、丙

bai之間的合同成du立,根據合同法,乙移zhi交回函,視為dao承諾,雙方意思表內示一致,沒有撤銷等事

容由,合同成立。丙以實際行動作為迴應,根據交易習慣,也是承諾的一種方式,同時甲沒有明示不可以用實際行為承諾。合同成立。(合同法有規定)

乙的回函將付款在交貨之前,對主合同的內容做了重要變更,是為新的要約,甲方回函未承諾,合同成立。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覆協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

中國合同法如何規定要約和承諾問題

3樓:

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人與人之間,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所說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話,一般是可以實現。

承諾是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人。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覆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並無答覆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4樓:寧蒙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的條件:

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承諾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

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係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

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覆協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裡面提到的「要約」是什麼意思???

6樓:浮雲笑看神馬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4條對要約的構成,有具體要求。

簡單說:一個有效的要約,加上受要約方反饋的有效承諾,就能成立一個有效的合同。

7樓:

具體查下合同法第14條。

大致意思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一般有以下過程:要約邀請-要約-承諾-簽訂合同對應招投標程式就是:釋出公開招標檔案(或邀請投標檔案)-投標-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要約和承諾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的法律

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及對要約人、受約人的約束力。它包括: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

即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隨意撤銷,或者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從而保護受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不過,為了適應市場交易的實際需要,法律允許要約人在一定條件下,即在受約人承諾前有限度地撤回、撤銷要約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2)對受約人的拘束力

是指受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正是因為這種權利,所以受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不予承諾。這種權利只能由受約人行使,不能隨意轉讓,否則承諾對要約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規定受約人可以將承諾的資格轉讓,或者受約人轉讓得到要約人的許可,這種轉讓是有效的。

(3)要約的生效時間

即要約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合同法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為要約到達受約人時開始。

(4)要約的存續期間

要約的存續期間是指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即受約人得以承諾的期間。一般而言,要約的存續期間由要約人確定,受約人必須在此期間內作出承諾,要約才能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如果要約人沒有確定,則根據要約的具體情況,考慮受要約人能夠收到要約所必需的時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所必需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而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間。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9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為要約的拘束力,包括對要約人的拘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兩個方面。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表現在要約生效後,要約人即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法律對要約人所加的這種義務,目的在於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條件下,法律也允許要約人撤回、撤銷或變更要約的內容。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在理論上又稱為要約的實質拘束力,是指受要約人於要約發生法律效力時,取得依其承諾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它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受要約人以承諾的權利。要約人即使在要約中規定受要約人應通知其是否承諾,受要約人也不受約束,除非雙方有預先約定,如不通知,則視為以默示方式承諾。承諾的效力表現為: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1)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1要約的條件: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2要約的效力。《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瞭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3要約的失效。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a.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b.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c.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d.

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e.

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a.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

要約繳 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c.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檔案為要約請: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2)什麼是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1承諾的條件:a.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

這意味著,非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的意民表示並非承諾,而是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b.承諾的內容是同意要約,它強調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當一致。

承諾實質性變更要約的,為新要約。我國合同法對承諾與要約內容的一致性原則作了靈活處理,允許承諾作出大量實質性變更。c.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承諾遲到的效力。a.因承諾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無效,為新要約。

《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地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b.

因非由於承諾人自身原因遲到的,原則上承諾有效。《合同法》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鏟。

」3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承諾的生效亦採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承諾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所做的答覆不發生法律效力:a.

承諾撤回。承諾 人可以發出承諾後又撤回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b.

承諾逾期,要約方沒有認可其為承諾。

計程車在馬路上待客空駛是要約,乘客打車是承諾

《合同法》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

中國合同法如何規定要約和承諾問題

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 內容具體確定 二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人與人之間,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所說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話,一般是可以實現。承諾是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須具備以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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