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本質是什麼,合同法的實質內容

2021-05-13 17:21:29 字數 3077 閱讀 2000

1樓:鬆君飛翔

合同的來本質:規定合同雙方源的權利、義務,以及保證實現此類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依據《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樓:張勇律師

確立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權利義務。

3樓:律政德法律顧問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確定權利義務的根據。

4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的約束彼此!保護彼此的利益!

5樓:匿名使用者

確立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權利義務,保證雙方利益。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質和地位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的本質就兩個字「契約」,合同法即是為了保障契約的合法性及承諾兌現性。

合同法的實質內容?

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就是規範合同的法律。

合同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法是指一切規範合同行為的法律法規,狹義的合同法指專門的合同法。

為什麼要制定合同法呢?簡單地講就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我國的現代化建設。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產、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據不完全統計,每年訂立的合同大約有40億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大約有300萬件;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規範各類合同,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於及時解決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這三部合同法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國內經濟、技術和對外經濟**的發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擴大、經濟**的不斷髮展,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規定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國內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問題不統一,某些規定較為原則,有的規定不盡一致;第二,在市場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詐,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較為突出,在防範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補充規定;第三,調整範圍不能完全適應,同時實踐中也出現了融資租賃等新的合同種類,委託、行紀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應作出規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則是:第一,制定一部統一的、較為完備的合同法,過去之所以先後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搞統一的合同法,而是制定統一合同法的條件還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製定,又不能適應市場對法律的迫切需要,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這樣做是完全正確的。但現在情況不同了,經過10多年的實踐,已積累了大量經驗,有條件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合同法,對有關合同的共性問題作出統一規定,把10多年來行之有效的有關合同的行政法和司法的規定,儘量吸收進來。

這個問題,在2023年修改經濟合同法時就被反覆考慮並提了出來。根據黨的十四大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2023年對經濟合同法進行了修改,同時開始著手研究起草統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個合同法為基礎,總結實踐經驗,加以補充完善。

實踐證明,三部合同法總的原則和規定是正確的、可行的。制定統一的合同法,不是將現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來,而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的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連續性,對於現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則要繼續保留,不適應的予以修改,不夠的予以補充完善。

第三,從我國實際出發,充分借鑑國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經驗。合同法主要是規範財產流轉的,相對來講共性問題要多些,我們要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不考慮國際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當然,借鑑國外經驗,要從我國實際出發,不能離開我國實際。

8樓:匿名使用者

怎樣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避免因重大誤解造成損失,是當前建設企業應重視的問題。

比如,在採購建築材料的過程中,購銷雙方如果以確認書的形式對合同的最終成立進行確認的話,一定要留意一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否已變更,如果變更就要考慮是否接受合同的最終認定,以及怎樣調整履約方案。不然,因履約與合同內容不符造成的損失就要單獨承擔了。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簽訂過程一般包括要約和承諾過程。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要具體明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根據《合同法》第30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簽約雙方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因此,簽約過程中,無論是要約方還是承諾方一定要留意一下合同的內容與先前比較有無變化,再簽字。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如果因重大誤解簽訂了合同,《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其規定。還有一種補救措施就是: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合同中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請求變更或撤銷,撤銷權要在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因此,當事人不要錯過時效,避免損失擴大。

有關合同法的問題,有關合同法的問題

答 1 屬於要約 2 原告參加培訓班是承諾,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樣,所以招生簡章中所載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3 是當事人所訂立合同中的一部分,沒有違反國家限制經營 特許經營以及法律 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屬於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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