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簽訂的財產給付協議是否有效

2021-03-03 21:47:31 字數 3255 閱讀 3445

1樓:愛穿拖鞋

同居期間,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給付協議,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以人身權回

利和人身答自由為給付條件,協議自然有效,屬於有效合同,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同居雙方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設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雙方可以協議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子女撫養和教育以及補償約定等等。

因此,同居期間雙方簽訂的財產給付協議是有效的,無論雙方同居關係是否解除,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都應當依法履行,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男女同居期間簽署的雙方協議生效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在男女同居期間簽訂的協議,但只要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反國家相關支付寶,不存在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而簽訂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簽訂協議的資格和能力的,同時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籤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樓:淮安薛峰律師

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生效。

4樓:踏雪512無痕

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但要看具體的協議內容

分手後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5樓:丹丹愛剛剛

應該有效, 看一個案例。。

趙小姐與前男友李先生同居了3年。但因感情不和分手後,雙方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約定李先生給付趙小姐6.5萬元「分手費」和一部羚羊車。

後因李先生拒絕履行協議,趙小姐將前男友告上法院。近日,豐臺法院判決支援趙小姐的訴訟請求。

趙小姐和李先生自2023年8月開始同居生活,後因感情不和分手。2023年8月5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約定:雙方財產歸趙小姐所有,李先生貸款購買的一輛羚羊轎車折抵3.

5萬元歸趙小姐所有,李先生再給付趙小姐經濟補償6.5萬元,分3年還清。

協議簽訂後,趙小姐一直使用該羚羊車,李先生也按期償還了該車餘下的3.5萬餘元貸款,但拒絕再賠償給趙小姐6.5萬元經濟補償,也不將車過戶給她。

趙小姐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履行分手協議。

**時,李先生提出,他們是因感情不和分手,因此,分手協議中關於「分手費」的約定違***道德和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公民有權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自行訂立合同。趙小姐和李先生簽訂的分手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認可。趙小姐的訴訟請求合理,法院支援。

李先生提出的該協議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找律師諮詢下比較好

6樓:

1、分手後簽訂的協議,只要是自願訂立,符合法律規定,就有效。

2、《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離婚時私下寫的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7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我朋友可以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嗎?」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236613336

你朋友已經給出去的財產,就不能反悔了,但是,房產是結婚登記之前購買,如果離婚後沒有過戶給女方,即便有分割協議「把所有的財產給他老婆,」那麼房子顯然還屬於「未給付」狀態,你完全可以反悔。根據《婚姻法》,房子應屬你朋友個人財產,你朋友將「把所有的財產給他老婆」,把房產給了他老婆的承諾行為,至多算作贈與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在贈與物給付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因此,只要你朋友自己以書面形式通知她前妻,那麼就無需給付「房產」了。如果對方佔著房子不退還,你朋友可以拿著房產證(如果房產證不再自己手裡,就拿著身份證到房管局開證明),到法院去起訴,案由:財產所有權糾紛。

參看:《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財產分割協議由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就是合法有效的,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9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反悔,因為已經簽了協議,事實上已經通過協議處分了這個權利。起訴至法院,男方勝訴的把握也很小。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復有經過公證的話,況且這制份財產協議是在婚bai後寫的du,從法律上來zhi講是沒有證據效力。dao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期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除非有婚前財產協議。還有就是,你說那房子是你個人買的,你要用房產證等證據來證明!

11樓:夜小汐

房子婚前買的。結婚的時候做過婚前財產公證麼?如果沒有,那在財產專分割協議中,房子屬給了女方了是麼?

協議是很正規的麼?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自願簽字的吧?

如果那份協議很正規,那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所以,情況對你的朋友很不利。

12樓:南風蓉

是可以的,因為那個財產分割協議是為了離婚而籤的。然而,他們後來又和好了,這協議就失效啦。

還有夫妻財產婚前沒有約定的,婚後為共同所有。婚前的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也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約定除外

13樓:匿名使用者

1、雙方

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專具有約束力屬,離婚時該約定有效。

2、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好律師網參考

分手後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後,雙方又決定分手的,根據當前的法律,因為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雙方分手時將按同居財產分割。不過,在進行分割時,要先確定同居雙方共同財產和個人所有的財產。屬於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下 1 工資 獎金 2 從事生產 經營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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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內的關於財產的書面協議離婚時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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