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05-03 21:33:58 字數 5292 閱讀 9327

1樓:華律網

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後,雙方又決定分手的,根據當前的法律,因為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雙方分手時將按同居財產分割。不過,在進行分割時,要先確定同居雙方共同財產和個人所有的財產。屬於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下:

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的範圍如下: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確定屬於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分手時雙方將按以下方法處理: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做了約定的,從其約定;2、同居期間對財產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協議;3、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因此,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分手時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將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2樓:aa微湖來客

您好,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雙方各自生產經營所得應該歸各自所有,如果為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同居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應該為共同財產。

《物權法》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同居期間,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財產時,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關係解除,就出現了分割財產的必要性。

《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對於按份共有,可以根據出資額或者雙方約定確定佔有共同財產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無法區分份額的則平分。對於共同共有,則一般平均分割。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分手後如何分割?

3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多為情侶之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 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 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由此可見,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應該按照一般共有處理,因為共有人並沒有產生家庭關係,所以應該屬於按份共有,而不應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分手後同居期間的財產怎麼分割

4樓:華律網

同居產生的原因主要有:1、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自始無效,視為同居;2、婚外或未婚異性男女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產生的同居關係。由於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於同居財產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2、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3、對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並儲存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0.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11.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5樓:zy不想說話

協商,折現,變賣,各自選自己喜歡的,如果有出軌的那就淨身出戶,個人覺得就同居來說女的是吃虧的,同居需慎重

6樓:泰凡嬴巨集邈

對於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

(1)按財產與人身關係的聯絡性

劃分,可分為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係財產。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勞保待遇、憮卹金、轉業安置費、醫療費、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係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

(2)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彩票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

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根據自願的原則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並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1)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能夠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同居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一般按個人所有的財產對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比照贈與關係處理;向對方索取的財物,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即如雙方當事人同居時間不長,或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判決返還。但買賣、互易、彩票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3)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5)-方在共回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_次性的經濟幫助。

(6)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同居關係,雙方則無相互繼承的權利,只能根據扶養的具體情況,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作為法定繼承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分手了,同居期間的財產應該怎麼分配

7樓:華律網

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雙方各自

生產經營所得應該歸各自所有,如果為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同居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應該為共同財產。《物權法》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同居期間,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財產時,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關係解除,就出現了分割財產的必要性。《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因此,對於按份共有,可以根據出資額或者雙方約定確定佔有共同財產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無法區分份額的則平分。對於共同共有,則一般平均分割。

8樓:幸福千羽夢

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202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23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係」。

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第二,「共同所得」。

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9樓:奧芯軟體方案

應該沒有什麼分配吧,又不是在婚姻法共同財產。

10樓:1234啊啊啊

又沒有結婚 **有什麼共同財產啊 自己拿自己白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11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分割時按照平等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十一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2樓:團長是

關於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分割時按照平等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居期間簽訂的財產給付協議是否有效

同居期間,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給付協議,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以人身權回 利和人身答自由為給付條件,協議自然有效,屬於有效合同,屬於 合同法 的調整範圍。同居雙方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設定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雙方可以協議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 子女撫養和教育以及補償約定等等。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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