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現員工有吸毒可能給於開除對嗎

2021-03-03 22:31:33 字數 6419 閱讀 177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你好,需要有充分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叫行政拘留?什麼叫刑事拘留?

企業員工有吸毒戒毒史,能開除員工嗎

3樓:很多很多

根據這種情況,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時候裡面有明確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以此為由開除員工,如果沒有就不可以開除員工。

如果因為員工有吸毒戒毒史而被派遣回來,就按照正常程式辦理就可以了。如果員工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達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就可以開除,如果沒有就不可以隨意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解憂

企業員工有吸毒戒毒史的,除非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裡明確規定了否則不能因為這個原因開除員工。

如果因為員工有吸毒戒毒史派遣過來,按照正常程式給辦理即可,除非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否則不能隨意開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千千之北

除非 合同中 明確約定 員工有 吸毒歷史的 可以解除合同 否則用工單位 無權 退回派遣勞動者 強制戒毒 這是 行政強制 不是行政處罰 更不是刑事處罰 公司不得援引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與該員工解除合同

戒毒法關於事業單位人員吸毒是否被開除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戒毒法沒有相應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的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援、參與**、**、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7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吸毒的,一般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其中,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 察 部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資訊的;

(二)組織、參與**、**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事業單位可以開除吸毒職工嗎?政策依據是什麼?

8樓:**fafa的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監 察 部 令第 18 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資訊的;

(二)組織、參與**、**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擴充套件資料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

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物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樓:君子空情

由於開除職工的問題更多屬於人事部門內部管理而非法律的範疇,因此,我掌握的情況可能不是很完整。因此僅根據本人瞭解的情況對您的問題進行解答。

據我所知,以職工吸毒被戒毒所強制戒毒為理由開除職工並無直接法律或政策規定。在發放工資時,被強制戒毒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戒毒期間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要開除該職工,其實可有兩個辦法:一是通過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調整工作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可辭退;二是向主管部門請示,主管部門同意則一切ok。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找到直接依據有點難,希望能對您有幫助。

公司開除員工能不能得到賠償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公司開除,如果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特特拉姆咯哦

公司開除員工,是否要賠償,具體情況如下:

如果是由於員工的過錯導致被開除,一般來說,公司無需作出補償。如果是公司開除不合理,或者其他開除員工應該給予賠償的,才能得到補償。以下是《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公司開除員工及其賠償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開除員工有哪些條件,或者說什麼情形可以辭退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條需注意兩點:

(1)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併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實際需要的醫療期。醫療期期限要依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來確定。

(2)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1)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1)客觀情況,是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如自然條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給條件、生產裝置條件、產品銷售條件、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

(2)發生重大變化有兩個前提:

不可抗力和未為當事人預料且不能為當事人預料:比如:**、水災、戰爭或國家經濟調整、企業兼併、遷移,資產轉移等。

如果這些重大變化足以使原勞動合同發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變化,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合同變更問題與此勞動者協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就沒有存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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