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多重勞動關係職工工傷責任單位的認定

2021-03-05 09:22:11 字數 4216 閱讀 4521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哪個單位發生事故,由哪個單位賠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樓:熱心網友

通常是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所工作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樓:鍾起雲薄夏

沒有意義,因為國家人社部已經規定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九條已經規定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

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雙重勞動關係下工傷賠償責任由哪個單位承擔

4樓:aa微湖來客

在哪個單位受傷,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雙重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認定哪個單位負責

5樓:匿名使用者

由遭受事故

抄傷害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bai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du實施《工傷保險條例zhi>若干問題dao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院公報案例:雙重勞動關係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由誰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哪個單位受傷,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雙重勞動關係發生工傷怎樣申請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傷害不以他到該單位上班時,是否隱瞞了和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為標準,只要他能依法證明自己與現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即在工作時間,因工受傷,該公司就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建立雙重勞動關係的,由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最終跟誰籤的勞動合同就由那家公司承擔。社保所賠償的多少跟你的繳費工資及鑑定級別有關。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只能賠償一次的,詳情你可以當面諮詢律師。

《關於具有多重勞動關係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意見》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意義,因為國家人社部已經規定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回

人力資源和社答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九條已經規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

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2樓:粉粉公舉小當

參加工傷保險容易,出了工傷事故導致傷殘想領回傷殘補償款比登天還難!

具有雙重勞動關係的職工是否可以重複上工傷保險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可以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具有雙重勞動關係的職工是否可以重複上工傷保險?

14樓:陳mc樂園

可以的。

目前法律上對雙重勞動關係沒有明確規定,而且有些衝突。

但就個別條款分析推斷出的是不認可,比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規定他的前提要件是造成影響。

另外就是涉及相關競業禁止、保密的兼職也是違法的,

同時勞動法中

第99條又對對法律責任的一種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需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是,勞動者未解除與上一個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還有就是涉及社保的部分,又認可了雙重勞動關係。《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該規定事實上承認了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存在。

但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某些兼職不僅大量存在,而且也不違反影響原來工作、競業禁止和社保問題的就是合法的,比如會計兼職幫人記賬,這類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存在應當將其作為勞務關係比較合適。

所以如果雙重勞動關係不涉及到其中一家的工作完成、競業禁止和社會保險,是可以的。只能說是可以的,合不合法要由具體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確定。

15樓:北辰酆海雪

這是可以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51有雙重勞動關係的職工受工傷怎麼辦

職工建立雙重勞動關係的,由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335646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 2004 256號 一 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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