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庭辯論和辯論原則的關係

2021-05-24 05:02:00 字數 5085 閱讀 5601

1樓:匿名使用者

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則通過辯論查明案件事實。對此,德國的法學家肯納認為:辯論一般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事實,並且經過辯論才可以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一項訴訟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法院不主動調查,即使調查了而不經當事人提出仍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

辯論原則的具體含義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辯論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即當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對訴訟請求有陳述事實和理由的權利。有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訴訟請求進行反駁和答辯的權利。當事人藉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辯論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式。可見,辯論原則所指的辯論並不完全等同於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僅指當事人在開放審理過程中進行的辯論,是一種口頭辯論。

辯論原則所指的辯論包括法庭辯論,也包括法庭審理程式以外程式中進行的辯論。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辯論又稱「言辭辯論」,主要集中在法庭審理階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辯論,也是辯論原則最重要的體現。

4、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程式方面的問題。首先,凡與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無關的問題不辯論的內容。其次,雖與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有關,但雙方沒有爭議的問題也不屬於辯論的內容。

辯論的內容主要是雙方爭議的實體問題,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本身,如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主張能否成立,基於某一事實主張的民事權利請求有無法律上的根據等。辯論的內容也可以是雙方爭議的程式問題,如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無管轄權等。

5、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也就是說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經過和基於當事人的辯論而作出。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形成於法庭辯論之後;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真相的判斷必須充分考慮當事人辯論的結果。

只有這樣,辯論原則才能發揮人民法院判斷案件事實真相和確保訴訟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通過行使辯論權達到證明自己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實體權益的目的。

6、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導當事人的辯論行使權,使當事人的辯論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法院應當給當事人充分的行使辯論權的機會,讓當事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主張和意見。

2樓:匿名使用者

辯論原則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為了爭議的解決而充分的進行事實主張以及反駁對方的主張。而法庭辯論則是作為法庭審理過程中重要的環節。兩者的聯絡和區別主要體現為**審理環節之中的法庭辯論其實是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辯論原則的方式中「口頭辯論」的集中表現。

民事訴訟法 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的關係

3樓:人人有餘

辯論原則

體現在第12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處分原則體現內在第13條 當事人有權在容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二者都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處分原則制約著辯論原則的行使,例如:當事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當事人就無須進行辯論;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範圍,決定辯論的範圍,

同時辯論原則又是處分原則實現的保障.只有充分行使辯論原則,才能使當事人提出的訴求有可能實現,所以二者是相互相存的.

法庭**辯論階段的常規是怎樣的?

4樓:專揀米粒

1、辯論階段主要是針對某項具體的事實或爭執點。

其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發言要經過審判長的許可,並圍繞著案件事實和爭執點進行。

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有權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如果新的事實或證據在法庭上難以查清,並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響的,應對案件延期審理。

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至此,法庭辯論終結。

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法庭辯論階段法官會組織雙方就爭議焦點做進一步的辯論,雙方可自由發表觀點,但事先還是需向法官徵求意見。

例如說:法官就剛才對方的觀點我要發表意見,法官會根據你的要求判斷是否要你繼續發表意見。

3、互相辯論

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並闡述自己的意見。

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鬨鬧滋事。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三條,決定案件適用程式,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式;

(2)**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3)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

(4)需要**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順序,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擴充套件資料:

在庭審辯論中,應當做到:

1、發言要脫稿,說好前言

照本宣科只會使人厭倦,甚至遭到法官的禁止。

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四個效果,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傳達案件的嚴重性;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2、演講要控制語速,吐字清晰

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3、要善於入情入理

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來說是不道德的。但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

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操作的情感是經過理智處理過的法律語言情感。辯論語言的感**彩,要與案情相適應,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彩;辯論時的情感語言,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還應具有良好形體語言表達能力。保持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出精湛的表達能力。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

在辯論得勢時,不要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要驚慌失措,手忙腳亂。

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時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

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審判長宣佈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後,原告有**人的,由其**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並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後,其訴訟**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後,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人的,可由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後,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並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鬨鬧滋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稽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辯論應遵循以下順序:

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答辯。

辯論階段主要是針對某項具體的事實或爭執點。其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發言要經過審判長的許可,並圍繞著案件事實和爭執點進行。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有權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如果新的事實或證據在法庭上難以查清,並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響的,應對案件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應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至此,法庭辯論終結。

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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