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後,為什麼要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2021-03-05 09:22:23 字數 5874 閱讀 2327

1樓:s時光不棄

1、就全國來說,農業發展水平比較低,主要是手工勞動,因此不適合大規模的經營,而將經營的單位劃小到家庭,同這種手工勞動的生產水平相適應。

2、原來那種大規模經營下的集體勞動(改革前農村以生產隊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農民評工記分年終分配)對每個人的勞動數量、質量很難準確統計,因而必然是平均主義的「大鍋飯」,而以家庭為經濟單位可克服幹多幹少一個樣的平均主義。

3、農業生產的勞動物件是動物、植物等生命體,勞動物件的這種特性要求勞動者有更強的責任心,以家庭為經營單位有助於這種要求的實現。所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得以蓬勃發展。

擴充套件資料:

實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質是打破了人民公社體制下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舊的農業耕作模式,實現了土地集體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確立了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經營的新型農業耕作模式。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歷史選擇,該種農業生產組織形式與傳統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大集體時期)相比具有較大的進步,在改變農村經濟格局的同時,奠定了經濟發展和後續改革的基礎,調動了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為我國農民脫貧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極影響

1、家庭分散經營,經營規模過小,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

2、農民不能自由處置土地,限制了農民的擇業自由。

3、農村基礎設施難以建設,農業生產長期高成本。

4、家庭小塊田地分散經營,不利於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

5、家庭小塊田地分散經營,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

6、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缺乏規範化的法律保障,制約了農民通過經營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

7、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2樓:種花家的小米兔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沒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生,統分結合,雙層經營,既發揮了集體統一經營的優越性,又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是適應我國農業特點和當前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種較好的經濟形式。

2023年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這次土地改革,將土地產權分為所有權和經營權。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經營權則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戶均分包給農戶自主經營,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承包合同履行的監督,公共設施的統一安排、使用和排程,土地調整和分配,從而形成了一套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糾正了長期存在的管理高度集中和經營方式過分單調的弊端,使農民在集體經濟中由單純的勞動者變成既是生產者又是經營者,從而大大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較好地發揮了勞動和土地的潛力。

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經營體制是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包方,以家庭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為紐帶而組成的有機整體。

通過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戶應向國家上交的定購糧和集體經濟組織提留的糧款等義務同承包土地的權利聯絡起來;把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提供的各種服務明確起來。

3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2014·黃石)20世紀70年代末,農業連年豐收,農民高興的說:「交夠國家,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這體現了農民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政策的擁護。

(2013·**)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多次對土地政策進行調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體現了農民在經營方式上改為分戶承包、自負盈虧。

(2012·鄂州)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首先在農村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極大地解放了農業生產力,使農村經濟迅速發展起來。當時農村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是80年代初期在中國大陸

的農村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改革,是農村土地制度的一項轉折。「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實行改革開放,而改革最早始於農村改革,農村改革的標誌為「包產到戶(分田到戶)」即後來被稱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俗稱「大包乾」)。

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鄉村集體經濟基本制度

2023年1月1日,中共**批轉《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指出農村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乾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2023年**下發檔案,指出聯產承包制是在黨的領導下我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在我國實踐中的新發展;2023年11月25日―29日舉行的中共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了《中共**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決定》提出把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作為我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長期穩定下來,並不斷充實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作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鍋飯」的舊體制。

而且,隨著承包制的推行,個人付出與收入掛勾,使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大增,解放了農村生產力。

三、實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意義

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改革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為此後工業經濟領域的改革發展奠定了基礎。中國以7%的土地養活了約佔全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創造了世界減貧史上的奇蹟。

我國**領導人2023年在聯合國糧農組織演講時感慨地說:「30多年前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就是從農村改革開始的。我們通過改革實現了農業大發展,糧食產量由3億多噸增加到6億多噸,成功解決了人民的溫飽問題。

在此基礎上,幾億人擺脫了貧困,並提前達到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

5樓:匿名使用者

隨之改革開放的進行,原有的人民公社制度阻礙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在這一制度下,農村生產力低下,農民不能解決溫飽問題,所以農村的改革勢在必行。(歷史) 隨著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改革的成功,以及其經驗的推廣。各地紛紛效仿,在這種形勢下,以家庭聯產實行責任制為主要內容農村改革的序幕被來開。

(現實) 實行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開端,為以後的城市改革提供了經驗,奠定了基礎。(地位)

試論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實施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歷史貢獻和存在的問題

6樓:殘殤淚無殤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變了我國農村舊的經營管理體制,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第一,就全國來說,農業發展水平比較低,主要是手工勞動,因此不適合大規模的經營,而將經營的單位劃小到家庭,同這種手工勞動的生產水平相適應。

第二,原來那種大規模經營下的集體勞動(改革前農村以生產隊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農民評工記分年終分配)對每個人的勞動數量、質量很難準確統計,因而必然是平均主義的「大鍋飯」,而以家庭為經濟單位可克服幹多幹少一個樣的平均主義。

第三,農業生產的勞動物件是動物、植物等生命體,勞動物件的這種特性要求勞動者有更強的責任心,以家庭為經營單位有助於這種要求的實現。所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得以蓬勃發展。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現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邊際效用急劇遞減,已呈現出許多問題:

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

現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是在2023年實行的「**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上確定的。「**」即「組,村,鄉」。從法律上看界限十分清楚,但具體到實踐中,卻無法操作。

首先,鄉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事實上不存在。政社合一的體制廢除後,無論是在法律規定中還是事實上都不存在所謂的鄉農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個代表鄉農民集體的組織或機構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這樣,法律規定的鄉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是無人所有。鄉**作為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上不可能成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但由於存在著上述無人所有的缺陷,使鄉**對土地的管理職能與所有權合二為一,集體土地事實上成了國有土地。

[1]其次,村民委員會也不能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因而,它不能成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最後,村民小組也不能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因為在家庭承包責任制後,村小組的組織基本上解除了,通常只有一個村民小組長充當類似行政村聯絡員的工作,況且村民小組僅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是一級集體組織,因而它也不能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從理論上來講,農村集體擁有法定所有權,集體應當可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在客觀事實上,我國的集體所有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權利,農民集體所有權的最終處分權屬於國家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最終處分權和部分經營收益屬於國家。

權力尋租

2023年3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流轉權和繼承權,以此來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但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徵用農民的土地時,土地承包合同就成了一紙空文。由於土地權屬不清,管理體制不健全,徵地制度不規範。

另外,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分戶經營」之後,國家對農村土地經營的大部分控制權下放給了農村各級基層政權,基層幹部掌握著土地發包、調整地價、決定費用收取和宅基地分配等權力,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和能力,就使得鄉村幹部容易濫用權力,以權謀私;同時,作為土地轉讓價值的土地補償費,無法由集體成員的農民直接支配,而被各級基層政權截留,導致了類似其他集體財產的所謂「人人所有,人人無權」的現象,極大的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農戶土地經營規模小

自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基本上按現有人口平均分配,把整塊土地分割成許多小塊分戶經營,田埂、溝堰佔了不少耕地。由於耕地面積狹小,農民還在沿用傳統手工勞動工具,機械化大生產既不合算,也不可能,生產效益低下。這既不利於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大,也不利於分工的發展,更不利於農業技術的進步。

超小規模的家庭經營使中國農村經濟帶有濃厚的小農經濟色彩,使我國農業生產長期滯留在半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階段,導致農產品成本過高,缺乏市場競爭力,經濟效率低下。隨著中國加入wto,外國農產品憑藉其**優勢大舉進入中國市場,中國農業將由於自身的低效率而受到強烈衝擊,農業發展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阻礙土地資源市場配置

家庭承包責任制對土地使用權的劃分,使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產生了戀土情節,農民不僅把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解決生活資料的**,而且當作應付從事不穩定的非農產業帶來的風險的一種手段。[4]加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傷病養老保障等功能,許多農民即使已經從事了非農產業也不願放棄土地佔有權,寧願粗放經營或拋荒。我國大多數農戶經營的土地面積在0.

5公頃以下,而世界上中等收入以上的國家平均每個生產單位的面積是76.5公頃。我國人均農用地資源高度缺乏,而一些種田能手也為取得規模效益而希望得到更多的土地。

換句話說,承包制使許多農民不能真正離開土地,安心從事非農產業;另一方面,又使得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不能通過擴大生產面積取得規模效益。因此,承包制既阻礙了廣大農民真正從土地上解脫出來,又阻礙了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土地承包期限

2023年**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變,當時許多第一輪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是2023年簽訂的合同也要2023年才能到期。但**在2023年又提出再延長承包三十年,並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023年3月啟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在此基礎上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百年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離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24條)並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且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26、27、35條)。

**政策的意圖完全是基於農民的整體利益考慮。三十年承包期不變的設計者以為這一「定心丸」吃下去後,農民便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長期不變的信心增強,從而增加投資意願。然而結果並非制度設計者所預料的那樣,農民依然沒有增加投資,很多農民依然生活在貧困線以下,農民的生存狀況並沒有得到大的改善。

農民認為不肯投資原因非常簡單,種田太不划算, 與承包期的長短沒有太大的關係**三令五申要為農民減負,取消農業稅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減負」確實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實現,許多農民每年幾十元。但是,農民們依然貧困,全國依然又那麼多的貧困村,貧困縣,每年依然有越來越洶湧的「民工潮」。如果**不能從根本上,從制度層面上解決種田不賺錢的現實問題,解決農民的貧困問題,光依靠延長承包期是不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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