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2021-03-05 09:48:47 字數 4634 閱讀 6322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

(1)名稱和住所。

任何農民專業合作社都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且只能使用一個名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體現本社的經營內容和特點,並應當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住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註冊登記的事項之一,合作社變更住所,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經登記機關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合作社的住所應當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住所地的確定,需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全體成員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特徵、服務內容出發,其住所可以是專門的場所,也可以是某個成員的家庭住址。

(2)業務範圍。

即章程中應當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這也是進行工商登記時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範圍的依據。

(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本社成員的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要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加以具體化,還可以規定其他適應本社需要的權利和義務。

(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是否設立理事會,是否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等,由章程決定。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權,他們的任期以及議事規則也由章程規定。如果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會的職權、會議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規定。

(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成員具體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額,由章程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沒有設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資額,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總額,要記載在章程內。

(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章程應當對本社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及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的辦法、程式作出規定。***財政部門還將專門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工作。

(8)章程修改程式。

修改章程要經成員大會討論,並應經成員表決權總數的2/3以上通過。章程可以對修改章程的表決權數作出更高的規定。同時,修改章程的具體程式,也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

(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當法定事由出現或者法定及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合作社即應解散,如約定存在期間屆滿或者約定的業務活動結束。解散時對合作社的財產及債權債務應當依法妥善處置。因此,章程對於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規定,並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對清算辦法作出規定。

(10)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為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和交易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及時瞭解其生產經營以及其他重要情況,章程應當根據本社的業務特點和成員、債權人分佈等情況,對有關情況的公告事項和方式作出規定。

(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還可以根據本社具體情況,在上述事項以外作出其他規定。

2樓:董瑤宦酉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經營哪些業務?能夠從事業務範圍以外的經營活動嗎?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提供者、利用者自願組織起來,最終實現共同經濟目的的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在工商機關登記註冊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對從事業務範圍以外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延伸閱讀】股東權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

3樓:牧典表秀美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

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至少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名稱和住所;②業務範圍;③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④成員的權利和義務;⑤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⑥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⑦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⑧章程修改程式;⑨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⑩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規定的事項都交給章程來規定,充分體現了讓農民在發展專業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則,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在農民專業合作社運作的實踐中,還會遇到一些事項,《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對其做出具體規定,或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為實現合作社運作的制度化,對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的事項,合作社也應當根據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應的規定。

同時,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還會遇到許多新的問題,也需要通過章程做出規定,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章程中對這些內容進行規定,能夠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具體制度更加完善,這也是落實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重要體現。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至少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名稱和住所;②業務範圍;③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④成員的權利和義務;⑤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⑥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⑦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⑧章程修改程式;⑨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⑩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規定的事項都交給章程來規定,充分體現了讓農民在發展專業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則,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在農民專業合作社運作的實踐中,還會遇到一些事項,《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對其做出具體規定,或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為實現合作社運作的制度化,對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的事項,合作社也應當根據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應的規定。

同時,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還會遇到許多新的問題,也需要通過章程做出規定,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章程中對這些內容進行規定,能夠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具體制度更加完善,這也是落實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重要體現。

5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

(1)名稱和住所。

任何農民專業合作社都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且只能使用一個名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體現本社的經營內容和特點,並應當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住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註冊登記的事項之一,合作社變更住所,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經登記機關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合作社的住所應當在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住所地的確定,需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全體成員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特徵、服務內容出發,其住所可以是專門的場所,也可以是某個成員的家庭住址。

(2)業務範圍。

即章程中應當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這也是進行工商登記時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範圍的依據。

(3)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可以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本社成員的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4)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要根據本社的實際情況加以具體化,還可以規定其他適應本社需要的權利和義務。

(5)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是否設立理事會,是否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等,由章程決定。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權,他們的任期以及議事規則也由章程規定。如果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代表比例、代表大會的職權、會議的召集等也要由章程規定。

(6)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成員具體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出資額,由章程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沒有設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最低出資額,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總額,要記載在章程內。

(7)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章程應當對本社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及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的辦法、程式作出規定。***財政部門還將專門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制定好本社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工作。

(8)章程修改程式。

修改章程要經成員大會討論,並應經成員表決權總數的2/3以上通過。章程可以對修改章程的表決權數作出更高的規定。同時,修改章程的具體程式,也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

(9)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當法定事由出現或者法定及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合作社即應解散,如約定存在期間屆滿或者約定的業務活動結束。解散時對合作社的財產及債權債務應當依法妥善處置。因此,章程對於解散的事由要加以規定,並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對清算辦法作出規定。

(10)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為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和交易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及時瞭解其生產經營以及其他重要情況,章程應當根據本社的業務特點和成員、債權人分佈等情況,對有關情況的公告事項和方式作出規定。

(11)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還可以根據本社具體情況,在上述事項以外作出其他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件內 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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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農民 專業合作社法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版,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權 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 利用者,自願聯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 加工 運輸 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 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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