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廠工作了十八年因工傷一被工廠解僱怎麼賠

2021-05-20 02:35:52 字數 693 閱讀 4863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因工傷

解除與職工的勞動

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十八年的,應當為18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木子走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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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企業不得解僱員工

更不得以工傷為由解僱員工

可根據工傷等級主張獲得相應賠償包括醫療費、傷殘期間工資,工傷補償主張2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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