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幾種情形稅務機關不得加收滯納金

2021-03-05 15:24:04 字數 5958 閱讀 5662

1樓:白鷺丹楓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現行稅收政策,以下十四種情形不應加收稅收滯納金:

第一種情形: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經批准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納稅人如果延期繳納申請不予批准要加收滯納金。換句話說,對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在延期繳納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預繳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對延期申報納稅人按照規定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其不適用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即: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第四種情形:善意取得虛********已抵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第五種情形:企業所得稅預繳匯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也就是說,企業在次年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補繳的稅款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49號)明確,對2023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於2023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同樣,因2023年5月31日後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第七種情形: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對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後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明確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199號)關於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明確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25號)在「致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一封信」中明確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也不罰款,更不會作為偷稅處理,體現了稅收法治、人性的雙重原則。

第十種情形:雙定戶申報繳納高於定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豁免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2023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和關稅)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範圍。應注意的是,豁免的滯納金應嚴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範圍之內。

第十一種情形:因**災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四川雅安**災區恢復重建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3〕197號)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而核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23年12月31日。檔案明確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種情形:豁免歷史欠稅不加收滯納金。

《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及《關於豁免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2023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和關稅)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範圍。

第十三種情形:進入破產程式滯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這是由於,破產申請受理後發生的利息已經不屬於破產債權。因此,欠繳稅款將因破產申請受理而應停止繼續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種情形:利用世行貸款進口裝置進口稅不加收滯納金。

《財政部關於豁免國家環保總局利用世行貸款進口裝置進口稅滯納金的通知》(財稅〔2003〕208號),同意豁免國家環保總局在2023年至2023年2月期間,利用世行優惠貸款開展環保資訊及宣教系統進口裝置欠交進口稅的滯納金,共580萬元。

2樓:匿名使用者

《稅收徵管法》第52條第2款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3樓:匿名使用者

哪幾種情形稅務機關不得加收滯納金-----1、經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2、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滯納金的金額小於一元的,就免徵滯納金了。

5樓:兩個不能少

1、經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2、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稅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6樓:愛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對加收滯納金的做法給予了法律地位。國家對滯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徵收滯納金,目的是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

與之相對應的是多繳稅款利息,《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把握好稅法對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才能更好的執法,更好的為納稅人服務。

7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加收滯納金的相關政策。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具體規定

1、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此期限限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徵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3、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4、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但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二、免加滯納金的相關政策。

(一)基本規定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特別規定

1、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如果延期繳納申請不予批准,亦要從規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從這一規定上看,根據稅法對稅收徵免專案一貫採取正、反列舉法的原則,對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在延期繳納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依據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後,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即:當預繳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於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23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56號)規定:為制止滯納金加收的隨意性,確保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準確率,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年終所得稅彙算清繳應補繳的稅款未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從6月1日起按日計算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另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這樣,內資企業年終所得稅彙算清繳應補繳的稅款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亦不加收滯納金,超期的自6月1日起按日計算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相關分析。

綜合上述,也就是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論是主觀故意的還是非故意的,只要是由於自身過錯造成的超期未繳稅款都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而因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少繳或者延期繳納稅款的,則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不加收滯納金。但需注意四點:

1、因稅務人員個人的非執法行為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少繳或者延期繳納稅款的,仍需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2、即使是因政策原因或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未繳、少繳或者延期繳納稅款的,也應有足夠的執行政策或稅務機關執法過錯的證據依據,如相關政策檔案或批准手續。

3、上述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所述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中的「規定期限」有兩層含義: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如: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起的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在月末10日內申報納稅,企業所得稅平時在月末或季末15日內交納;二是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如對某些非固定業戶採取查帳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方式確定的稅款限期交納期限。

4、按國稅函[2007]156號檔案規定,外資企業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期內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加收滯納金,是指由於年終彙算清繳而形成的所得稅稅款,但如果企業平時在會計核算上已經實現了所得稅,在月份或季度終了預繳期內沒有或者沒有全部預繳稅款,則屬於延期佔用了一部分所得稅稅款,對這部分延期佔用稅款應該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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