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hla基因的遺傳特徵如何

2021-03-07 04:38:30 字數 5764 閱讀 6695

1樓:匿名使用者

人類白細胞抗原(human leukocyte antigen,hla) 基因複合物位於6p21.3,有220多個不同的功能基因,是人類基因組最複雜的遺傳多型系統.hla等位基因的變異在醫學、法醫學、人類學等領域具有重要的意義.

自從2023年以來,hla分型一直採用經典的微量淋巴細胞毒實驗,但該方法是血清學水平的分型,不能識別很多特異性的等位基因,而且高質量的抗體也不易獲得.從20世紀90年代起,在國家自然科學**的資助下,首先開展hla ⅱ類位點基因分型研究及大規模群體多型性調查,所獲得的中國主要民族基因資料已應用於多個領域.相比之下,hla ⅰ類基因數量更豐富,包含了a、b、c、e、f、g和假基因h、j、k、l等10個位點;基因分子結構更復雜,更具多型性.

因此,hla ⅰ類 dna 分型比 hla ⅱ類分型有許多困難.

hla的遺傳特點

1.單倍型遺傳單倍型(haplotype)是指一條染色體上hla各位點基因緊密連鎖組成的基因單位。人體細胞為二倍體型,兩個單倍型分別來自父親和母親,共同組成個體的基因型(genotype)。由於一條染色體上hla各位點的距離非常近,很少發生同源染色體之間的交換,因此新代的hla以單倍型為單位將遺傳資訊傳給子代。

例如父親的基因型為ab,母親的為cd,則子代可能有4種基因型,ac,ad,bc,bd,某一個體獲得任一基因型的可能性都是1/4。故兩個同胞有完全相同或完全不同hla基因型的可能性都是1/4;一個單倍型相同的可能性是1/2。而子代和親代總是共有一個相同的單倍型。

2.共顯性遺傳共顯性(co-dominance)是指某位點的等位基因不論是雜合子還是純合子,均能同等表達,兩者的編碼產物都可在細胞表面檢測到。故每個位點可具有兩個抗原,可能相同,也可能不相同;這些抗原組成了個體的表型(phenotype)。多數個體的hla位點都是雜合子,但當父親和母親在某位點上具有相同的等位基因時,其子代的這個位點就成為純合子。

3.連鎖不平衡理論上,一個hla位點的等位基因與另一個或幾個位點的等位基因在某一單倍型出現的頻率應等於各自頻率的乘積。然而在很多情況下,預期的單倍型頻率往往與實際檢測的頻率相差很大,在不同的地區或不同的人群,某些基因相伴出現的頻率特別高,這種現象稱為連鎖不平衡(linkagedisequilibrium)。hla基因連鎖不平衡的發生機制目前尚不清楚,但已經發現某些疾病的發生與hla複合體中某些特定的等位基因密切相關;某些連鎖不平衡傾向於出現在某些區域、某些人種和某些民族。

深入**連鎖不平衡的發生機制無疑將有助於對某些疾病的診斷和**,亦將為人類學研究增添新的內容。

這答案也是引用baidu上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單倍型遺傳;共顯性遺傳;高度多型性;連鎖不平衡.

hla基因有什麼遺傳特點,為什麼能作為親子鑑定的依據

3樓:匿名使用者

基因遺傳特點是一半來自母親一半來自父親,孩子的基因來自父母的各一半,故此孩子的基因和父母的對上則可表示為親生關係。

詳情可詢 問 親仁親.子鑑定

4樓:匿名使用者

佳學基因可以給你們分析

5樓:庚鴻暉開罡

您好。從學術角度,可以。但是現在,親子鑑定已經很成熟。有專業的str位點試劑盒。為何要捨近求遠呢。

簡答題: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特徵

6樓:1987蔡仁彬

1、智慧財產權具有時間性。智慧財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屆滿,權利就自行終止或消滅,相關智力成果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2、智慧財產權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據一國法律所取得智慧財產權僅在該國範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效力。就此而言,智慧財產權有別於有別於財產權。

3、智慧財產權具有專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因此大多數的智慧財產權具有法律授予的獨佔權,它的排他性使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

4、智慧財產權須經法律直接確認。智慧財產權沒有形體,不佔有空間,難以實際控制。因此,雖然法律規定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並不意味著每個公民對自己頭腦中的知識和聰明才智享有民事權利。

法律僅承認該種民事權利的客體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智慧財產權的承認與保護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體的規定。

5、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屬無形財產。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和特徵,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相區別的最根本的標誌。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即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最根本區別,智力成果的無形是相對於動產、不動產的有形而言的,也有不同的存在與利用形態:

1、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質形態,而是表現為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智力成果雖具有非物質性質的特點,但它總要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這種表現形式通常稱為「載體」。

智力成果的物化載體所體現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智慧財產權。

2、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開性是智慧財產權的前提條件。由於智力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公佈,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的使用會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3、不發生消滅智力成果的事實處分與有形交付的法律處分。智力成果不可能有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消滅的情形,它的存在僅會因法定保護期滿產生專有財產與社會公共財富的區別。同時,有形交付與法律處分並無聯絡,換言之,非權利人有可能不通過法律途徑去「處分」屬於他人而自己並未實際「佔有」的智力成果。

基於上述特徵,國家有必要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智慧財產權,並對這種權利實行有別於傳統財產權制度的法律保護。

(二)智慧財產權的國家授予性

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所有權不同,後者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即可設定和取得,並不需要每次由國家機關認可或核准,而智慧財產權則具有國家授予的特點。智慧財產權需要由主管機關依法授予或確認而產生。如上所述,智力成果不同於傳統的客體物,它沒有形體,不佔據空間,容易溢位創造者的實際控制而為他人利用。

換言之,只要智力成果公佈於世,其他人能容易通過非法處分途徑而獲取利益。因此、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不可能僅憑創造活動的法律事實即當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 使其權益,而必須依靠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即通過主管機關授予專有權或專用權。例如,專利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申請,報主管機關審查批准,並由國家發給專利證書予以確認。

商標的產生,絕大多數國家都要求依照法定程式申請註冊,並取得註冊證後方可為有效。

(三)智慧財產權的雙重性

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內,除商標權不直接涉及人身權利內容外,其他各類權利均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內容。人身權是指基於智力成果創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專利權人所享有的署名權、榮譽權,著作權人所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人身權與智力成果創造人人身不可分離,因而不能轉讓、贈予和繼承。

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是指智慧財產權人依法享有獲得一定報酬和獎勵的權利,如專利權、商標及作品的許可使用費等。財產權可以轉讓、贈予和繼承。

(四)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專有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不過由於智力成果是精神領域的產品,智慧財產權的效力內容不同於所有權的效力內容。智慧財產權有專有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智慧財產權為權利人所獨佔,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

2、對於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智慧財產權並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專利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只能將其權利授予其中的一個,而以後的發明申請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果沒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能取得相應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同所有權一樣都具有獨佔或排他的效力,但其效力內容和範圍是有區別的:首先,所有權的專有性意味著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不法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而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則意味著權利人排斥非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進行不法仿製、假冒或剽竊;其次所有權的專有性是絕對的。所有人行使對物質的權利,既不允許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的積極協助,其權利效力且無地域和時間的限制。

而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是相對的,該項權利除在效力方面受到限制外,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使用制度,還具有地域範圍及保護期限的限制。

(五)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

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僅限於本國境內。智慧財產權這一無形財產權的特點是有別於有形財產的。一般說來,對有形財產的所有權的保護原則上沒有地域性的限制,不**民把有形財產從一國移至另一國,還是法人因投資、**從一國轉入另一國家的財產,都照樣歸權利人所有,不會發生財產所有權失去法律效力的問題。

而無形財產權則不同,它是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也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智慧財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該智力成果,既無需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智慧財產權這一地域性的特徵,究其原因主要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知識成果基於無形而缺乏象有形物質那樣可認知的界定,所以知識成果的產權必須依法加以確認,由法律直接認定。但知識成果的精神性特點使得各國在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不同、因而文化和價值觀也各異的情況下,對其認定範圍、認定方式、認定內容也千差萬別,因而各國不可能自動承認依照別國法律產生的智慧財產權。

從十九世紀末期,歐美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進入帝國主義階段,商品、**、技術越來越國際化,這樣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限制與各國壟斷集團希望把知識成果的壟斷權從國內推向國外的迫切要求,及知識成果的國際化要求出現了巨大的矛盾。所以各國先後簽訂了一些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域性的國際組織,以適應這些要求、解決這些矛盾,從而在世界範圍內形成了一系列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20世紀下半葉,智慧財產權的嚴格地域性在一些有限區域內被突破了。

某些國家之間通過國際公約建立了智慧財產權具有國際性效力的原則,但是智慧財產權的國際保護只有簽訂了保護智慧財產權公約的成員國之間才具有效力。而且即使是《與**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也仍然堅持地域性這一原則。因此,要想使某項智慧財產權在境外也得到法律的保護,就必須依照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雙方簽訂的協定,到請求保護國去提 出申請或進行登記。

否則,它是得不到外國法律保護的。另外,智慧財產權在某一國家失效,絲毫不影響該智慧財產權在其他國家已取得權利的效力。

(六)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

法律賦予創造者對精神成果享有專有權,這一方面激發了創造者繼續進行創造活動的志趣與信心,但另一方面對精神成果的傳播和廣泛應用無疑會帶來一定的影響。為了發展科學技術、繁榮文化藝術,精神成果不宜被智慧財產權人長期獨佔。智慧財產權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恆權利。

智慧財產權它具有時間性特點,一旦超出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動消滅,知識成果就會轉化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共同使用。這一特點是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的主要區別之一。有形財產權是依附於財產實體上的,只要財產沒有滅失,權利就存在。

但智慧財產權並不永遠依附於知識成果,因為知識成果具有永恆性的特徵,一經產生便永遠存在,與人類共始終,所以不可象有形財產權那樣,要求智慧財產權永遠和知識成果共始終。

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特徵,是世界各國為了促進科學文化的發展,鼓勵知識成果公開而普遍規定的原則。設立智慧財產權的目的在於採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調整因知識成果創造和使用而產生的社會關係,這一制度既要促進科學文化知識的廣泛傳播,又要注重保護智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智慧財產權專有性與智慧財產權社會性之間的矛盾。智慧財產權時間性規定,反映了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這種社會需要。

凡屬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各有特點,因此法律對每種具體的智慧財產權都分別規定了期限,各項權利的保護期並不相同。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在於文學藝術作品和發明創造對於社會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必須規定一定的期限,使智力成果從個人的專有財產適時地變為人類共有的精神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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