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中的代位追償什麼是保險中的代位追償原則

2021-05-17 19:08:56 字數 2612 閱讀 8354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代位追償。因為代位追償是保險公司之間的事,對方沒有任何保險,你的保險公司如何代位追償?目前你只有法院起訴他,並且申請財產保全,防止他把車賣掉。

2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釋出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範條款》對「代位追償」作出明確規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並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追償」作為一項保障車主權益的政策,對保險公司而言,自然增加了責任和義務,為此保險公司往往不願意大張旗鼓地宣傳。「如果代位追償做多了,公司的成本會大大增加,影響到公司的效益。」

保險公司理賠管理室負責人說,保險公司賠付無責車主後,再去向全責車主追償,對方很少配合,保險公司只好選擇訴訟途徑,又增加了很多成本。

另外,不肯賠償的全責車主,幾乎都是沒有買保險或者只買了交強險,即便保險公司勝訴,也常常陷入「執行難」的困境。如果其餘的錢追不回來,損失最終只能由公司自己承擔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撥打你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客服~這

樣就可以得到你要的準確答案。

保險卡上有**~

4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情況下,保險主要是對因被保險人的責任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的。在沒有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無需賠償的。代位追償就是在責任不清楚或者已經證明是無責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先對損失進行賠償,然後再代表被保險人追償責任人的行為,這個操作中,被保險人要協助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而且不放棄追償。

如當被保險人的車輛因為第三者造成損失,並被判定為無責的情況下,被保險人車輛有車輛損失險,保險公司可以先賠償被保險人車輛,然後由保險公司去追償責任人。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我是保險系專業生,代位追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保險代位追償原則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除非被保險的家庭成員或者組**員故意造成保險事故。

6樓:法律達人

「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權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權利代位。權利代位又稱代位追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後,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

1)代位追償權產生的條件。代位追償權的產生必須同時具備下列3個條件: ①損害事故發生...」

什麼是保險中的代位追償原則

7樓:安文柏革會

代位追償就是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是一種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

代位追償原則和重複保險分攤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體現的是損失補償原則。

8樓:暢野雪理夏

代位追償原則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人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責任方索賠。

9樓:琴偉博裘豪

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人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責任方索賠。簡言之,代位追償就是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是一種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

代位追償原則根源於補償性的保險合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單承保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要求賠償,如果這項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被保險人又有權根據法律,要求肇事者對損失進行賠償。就被保險人而言,他的兩項權利同時成立,保險人不能以保險標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責任所致為由而拒絕履行保險合同責任;同樣,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損財產已有保險為由解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如果這兩項權利都能實現,被保險人就可因依法享有雙重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而獲得雙重的補償。這種雙重補償無疑會使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補償,從而獲得額外利益,這不符合補償原則。倘若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款後,放棄向第三人責任方的索賠權,則不僅使責任方得以逃脫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也顯失公平。

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保險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賠償以後可採取代位追償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償,這樣既可以使被保險人能及時取得保險賠償,又可避免產生雙重補償,同時第三者也不能逃脫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財產保險中,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賠償義務後,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第3者的追償權。

1樓說的不全面,而且也有點錯。

11樓:匿名使用者

舉個例子:甲的工作失誤導致乙產生損失,乙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公司給予賠付,但是乙必須要將其向甲要求賠償的權利轉移給保險公司,即保險公司向乙賠付後可替代乙向甲要求賠償,這個原則一般只適用於財產保險

追償權與代位追償權有什麼區別保險中,行使代位追償權須滿足什麼條件?

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實現的方式與程式是不同的,屬於有限區別。保證人追償權又稱 保證人求償權 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31條規定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 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

在保險索賠中,如何正確對待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一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 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

什麼是代位權?在財產保險中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依據是什麼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簡言之,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一種權利。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合同法 第73條對債權人的代位權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