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護理工作規章制度

2021-05-22 22:21:01 字數 4615 閱讀 7762

1樓:阿樓愛吃肉

臨床護理的相關工作規章制度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的合法權益,規範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

第四條:***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應當採取措施,改善**的工作條件,保障**待遇,加強**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到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第五條:***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有關部門對在護理工作中做出傑出貢獻的**,應當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或者頒發白求恩獎章,受到表彰、獎勵的**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對長期從事護理工作的**應當頒發榮譽證書。

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執業註冊

第七條:**執業,應當經執業註冊取得**執業證書。

申請**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

**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衛生主管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制定。

第八條 申請**執業註冊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准予註冊,併發給**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准予延續,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延續,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應當予以登出執業註冊情形的,原註冊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登出其執業註冊。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並將該記錄記入**執業資訊系統。

**執業良好記錄包括**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完成**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執業不良記錄包括**因違反本條例以及其他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工資,降低或者取消**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條:**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第十六條:**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第十八條:**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第十九條:**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第四章: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配備**的數量不得低於***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配備標準。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一)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

(三)**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註冊的**。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提供衛生防護用品,並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保障**的合法權益。

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實施本機構**在職培訓計劃,並保證**接受培訓。

**培訓應當注重新知識、新技術的應用;根據臨床專科護理髮展和專科護理崗位的需要,開展對**的專科護理培訓。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護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並進行監督檢查。

**因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到投訴的,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做出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

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配備數量低於***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配備標準的;

(二)允許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的**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

(二)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三)未為**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措施的;

(四)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的。

第三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一)未制定、實施本機構**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接受培訓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一條:**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洩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註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得**執業證書或者護理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護理活動的人員,經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主管部門稽核合格,換領**執業證書。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配備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實施步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配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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