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有權撤銷業主大會的決定嗎

2021-05-21 00:50:11 字數 694 閱讀 6200

1樓:淮安浙江人

如果依法治國,當然無權;目前的行政管理,往往說撤就撤了,悲專摧呀

一、法理依據:有權撤銷的是人民法院。

1、《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第七十五條規定:「地方人民**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物權法》中並無任何條款賦予行政機關判定業主大會或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是否違法之資格,更無任何條款賦予行政機關撤銷業主大會或業委會做出的決定之權力。

二、行政機關如果撤銷業主大會的決定,屬於越權行政、違法行政。

即使依據有關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物業管理條例》中這一條款,至多可以解釋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經人民法院判決屬於違法的,相關行政部門可以履行撤銷手續並通告全體業主」,因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是:是否違法,其判斷權在於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利,只能通過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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