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直接走了拿不到工資怎麼辦

2021-05-17 06:45:36 字數 5507 閱讀 9591

1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嗎?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內想要辭職,是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因為此時用人單位並沒有違法行為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

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就算你想直接走人,也要考慮你是否需要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如果不需要,你可以直接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公可欣篤書

,支付你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如已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還可要求單位支付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金,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法律依據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

2、用人單位未上社保可要求補繳,若以此為由與用人單位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可依法要求給予經濟補償。法律依據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因戶籍問題等原因社保中心不同意補繳的可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糾紛涉及的賠償比較多,具體有以下幾項: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沒有交社保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或者以現金補償;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

4、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合法解除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加班沒有支付加班費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6、未休年休假、法定節假日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工資;

3樓:高露月

因我是剛進單位;時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工資因為我進單位時工資已發了我之前的那個人所以我向單位要工資單位就說\單位工資己經發了而我的工資到現在一直沒領到

4樓:匿名使用者

又想拿錢,又想隨時走人,這老闆真是幸運沒留你,對自己工作負責,有點素質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廠裡所有人都沒有籤勞動合同」,可向勞動局舉報!

6樓:匿名使用者

拿不過來了。是你不按正規流程辭職的,所以你老闆可以不給你結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1、6月6進廠至7月2離廠,沒有簽訂合同,單位並不算違法。

2、若你還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合同,如果過了試用期,則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你6月30日通知單位,若在試用期內,應該可以辭職,並要求支付實際工資。不給的話,可以舉報或提交勞動仲裁。

8樓:匿名使用者

20天的工資沒必要鬧到法院上,還不夠訴訟費和精力的呢.不過你可以去勞動局仲裁一下.

1個月內沒簽書面勞動合同是允許的.一般情況下都是1個月的試用期,你的做法也不合理,適用期離職需要提前三天告之對方.

簽定書面合同不是強制性措施,單位裡面的工人沒簽定書面合同也沒什麼必要強制簽定.只需要收集好在那事實用工的證據就可以了.然後可以在離職的時候要求雙倍工資,因此從根本上來說,越不籤書面勞動協議,對員工越有利.

9樓:周律師說

1、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是申請勞動仲裁;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

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檔案,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係。

10樓:納萱度君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可以hi喔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補繳社保.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

法律依據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愈夜愈

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適用《勞動合同法》原文為: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你的實際工作時間還不滿1個月,牽強引用上面的 條款還不適合。

綜合建議:

1、單位無故扣壓工資是違法行為,應當支付,建議與單位協商,沒有必要非鬧到仲裁或法院;

2、你個人提出解除的,至少提前3天,這是仲裁或法院能夠接受的合理範圍,所以你也有不對之處,綜合建議友好協商。

關於廠裡其他人未籤合同的問題,這些人可以自己主張他們的權益。

13樓:來自紅塔齒如含貝的重瓣梅

裝修公司走人了,報案後至今沒下落

沒有籤勞動合同,辭職了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立即辦理離職手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執行,勞動者自離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 造成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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