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按什麼基數計提,工會經費應如何確定計提基數

2021-05-15 06:58:06 字數 5651 閱讀 3713

1樓:

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

或上級工會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後按規定比例轉撥基層工會。

工會經費應如何確定計提基數

2樓:長夜熒熒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並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

工會經費計提基數

企業要特別注意計算基數的確定,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此處所說「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並且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而不是工資薪金的提取數總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可以看出,隨著工資薪金範圍的擴大,工會經費的扣除基數也一併提高。《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進一步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

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依據兩個方面:一是存在「任職或僱傭關係」的僱員實際提供了服務,因任職或僱傭關係支付的勞動報酬應與所付出的勞動相關,這是判斷工資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據。所謂任職或僱傭關係,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係,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僱員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來自於任職的企業,並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

二是報酬

3樓:萬物靜觀皆自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的檔案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發〔2006〕56號檔案「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明確解釋: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4樓:簡單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是指取得符合條件的工會收據可以在2%以內據實扣除(就是按實際發生額在不超過規定的範圍內據實扣除),不是計提,計算基數仍然是工資薪金總額。

5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列支的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列支的工會經費計算限額的基數,應是企業所得稅口徑下可以列支的工資薪金,而不是會計口徑下的工資薪金。

6樓:陝西中公財經

工會經費計提基數包含獎金嗎?怎樣計提的?

工會經費的計提基數包含獎金。

計提工會經費的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支付工會經費時的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工會經費的計提基數請問工會經費按什麼計提,按月固定

7樓:v我是孫聆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內費;

(二)建容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因此,按照《工會法》相關規定,企業工會經費應全額上繳工會組織,有工會組織按規定比例返還企業使用。1.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2.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謝謝記得采納哦

工會經費是如何計提、如何計算的?基數是**來的?

8樓:

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計提標準,計量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義務金額和應相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薪酬金額。按照明確標準計算確定應承擔的職工薪酬義務後,再根據收益物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計提的基數是職工工資總額。

會計分錄如下: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拓展資料:

(1)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交納的會費。

(2)工會舉辦的事業的收入。

(3)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撥交的經費。

(4)各級**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的補助。在基層工會,工會經費開支範圍包括群眾活動和事業方面、工會建設方面和工會行政工作方面,在縣以上工會,工會經費開支範圍還包括有國際活動方面和基本建設方面。另外,工會經費開支還包括基層工會上交經費和縣以上工會對下級工會補助支出兩個方面。

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査同級工會組織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機關行政方面應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給工會組織。根據國家統計局2023年規定的「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組成」兩個概念所包括的範圍概述如下:

1.「全部職工」。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指的是在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及其所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種人員。其範圍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職工。經國家勞動部門或組織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為固定職工的人員。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編制內的,編制外的;在國外工作的;試用期間的以及臨時借調到其他單位,但仍由原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2)合同制職工。在國家勞動計劃內,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考核錄用的職工。包括礦山,交通鐵路部門使用的農民輪換工和建築業使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職工。

①臨時工。根據國家勞動計劃,經各級勞動部門批准臨時使用的到期可以辭退的人員。包括從事季節性、臨時性生產和服務工作的人員。

②計劃外用工。在國家勞動計劃以外,通過各種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單位,由各單位直接組織安排生產或工作,並支付工資的人員。這部分人員,不論其工資的經費**和支付形式,不論是否享受勞保福利待遇,不論是否吃商品糧,都應包括。

如:鄉一級以上國家機關從農村聘用的幹部;縣級主管部門使用並支付工資的各種業務人員;全民所有制單位招收的職工家屬,以及街道組織或勞動服務公司介紹來參加生產或工作的人員;以集體所有制勞動指標招收,而實際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頂崗的人員;由集體所制單位抽調、借用、併入和委託代培的人員,名義上是發包工,實際上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安排生產或工作的人員;其他招收的職工。

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員不包括在「全部職工」中

(1)領取國家補貼的農村和城鎮民辦教師;

(2)實行個人承包離店經營不再由國家支付工資的人員;

(3)從企業領取原材料,在自己家庭中進行生產的家庭工;

(4)發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半製品加工、裝配、包裝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員(但以發包為名,實際由全民所有制單位直接組織安排生產或工作的人員,則應包括在「全部職工」中);

(5)發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拆洗縫補、房屋修繕、裝卸、搬運、運輸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員:

(6)從農村動員參加鐵路、公路、輸油氣管線、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結束後立即辭退,只發給生活補貼的半義務性建勤民工〈其他以「民工」名義,從農村招收參加一般建設的人員,應列入「全部職工」);

(7)參加企業生產勞動的軍工和勤工儉學的在校學生;

(8)離休幹部、留用的退職退休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以國家救濟為主的人員、代辦鄉郵員等。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全部職工」,是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及其管理部門中工作,並支付其工資的各種人員,包括固定職工、臨時職工、季節工、輪換工等。不包括參加集體所有制單位生產和勞動的軍工和學生,以及集體所有制單位聘用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

2.「工資總額組成」。全民所有制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年、季、月、日)內實際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不論是從工資科目開支,還是由工資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項經費科目(如搬運費、材料費、加工費、職工福利**、企業**、企業利潤留成與附屬機構的業務收入等〉開支的;也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或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計算在工資總額內。工資總額組成內容如下:

(1)各種工資。

①計時工資:按照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計時工資;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事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及學徒工的生活津貼。

②基礎工資:按照中發〈1985〉9號檔案規定,以「大體維持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確定的工資。

③職務工資:按照中發〈1985〉9號檔案規定,「按照工作人員職務高低、責任大小、工作繁簡和業務水平確定」的工資。

④計件工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按工作量包乾計件、按營業額提成、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或方法支付的工資。

⑤加班加點工資:對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工資的職工發給的勞動報酬。

⑥其他:根據國家規定支付的工資。如保留工資、附加工資、調整工資補發上年的工資等。

(2)各種獎金。對職工超額勞動的一種鼓勵,是為了獎勵先進,對生產、工作上有優良成績的職工,在標準工資以外交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

①各種生產(業務)獎:如質量獎、安全獎、提前竣工獎、綜合獎、年終獎、勞動分紅、影劇院超場獎、教師超鐘點獎等。

②節約獎:包括特定燃料、原材料節約獎。

⑧勞功競賽獎:包括髮給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勞動模範的各種實物獎勵和獎金。

④增收節支獎:機關、事業單位增收節支行政經費對職工的獎勵。

⑤其他獎金:鐵道、交通運輸部門從補票收入中支付的「堵漏獎」等。

⑥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勞動分紅。

(3)各種津貼。為了補償職工額外或特殊的勞動消耗,以及為了保證職工的工資水平不受特殊條件影響,而以津貼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

①對勞動強度大、勞動條件差的工種實行的津貼:如從事野外、高空、井下、流動施工、林區、高溫、艱苦氣象臺站、微波站、冷庫低溫、廢品**人員崗位、衛生防疫、醫療衛生、科技保健等工作津貼,以及夜班中班津貼、夜餐費和班中餐等。

②工齡、教齡和**工齡津貼等。

③技術津貼。如特級教師、科研、優秀運動員技術補貼和體育津貼等。

④班組長津貼、中小學班主任津貼。

⑤其他津貼。直接支付給個人的冬季取暖補貼、職工生活津貼(如糧價補貼、煤價補貼等)、伙食津貼(如火車司機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人員伙食津貼、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運動員伙食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回民伙食津貼)、房貼、水電貼、書報費以及學徒服裝津貼等。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總額計算範圍,也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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