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嚴重損害企業利益,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1-05-14 09:16:36 字數 3046 閱讀 6963

1樓:無雨

員工嚴重損害企業利益,可以解除合同,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神劍捍澇

問:小王,採購員,供職於某合資企業。近日被單位開除,原因如下:

該企業有些配件都是從國外進口,其採購工作由另一採購員小林負責。而小王的弟弟(其弟是股東)在國內開了家公司,恰恰經營這些配件,小王便向同事小林要求該配件的採購由他來做,小林也答應了,都未向採購科長等領導說過。期間小王共與其弟弟的公司做了七八次生意。

後該企業在調查後認為:小王這是為其親屬謀利益,其中的幾筆生意**比從國外進口高很多,造成企業近四萬元的損失,遂將其開除公職,並向法院起訴要求小王賠償損失。 小王對此持有異議:

1、他認為配件如從國外採購,進價=離岸價/海外運費+報關費用+提貸費用等,與他所購的**比較,**並不高,有幾次甚至要低些。至於有幾次高些,是他並不知該企業直接進口某一配件是免關稅的,而其弟的公司進口則要交稅,所以**中包括了關稅,稍微要高些,但並沒有四萬元,僅高一二萬元。再說他並未從這些業務中得到一點經濟利益。

2、即使要追究責任,也應追究小林的責任,因為採購這些配件是小林的職責範圍,小王並無權採購。因此小王即使有過錯,也應是他和小林之間的事。3、再說小王在採購過程中,從付款到入庫,一路綠燈,會計出納倉庫保管員財務總監等都無異議,難道都沒有責任嗎?

因此,小王已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並準備積極應訴。 那麼,小王是否有過錯呢?他該被開除嗎?

他該賠償損失嗎?望專家給分析一下,給指點一下迷津!非常感謝!

答:1.如果確實企業的採購價高於進口價,企業受到損害,小王就得對此承擔擔責任。原因在於採購雖由小林負責,但小王屬於共犯,二人共謀損害企業利益。

小王想一推乾淨,肯定行不通。 2.如企業實際上未受到損害,還應看小王的行為是否違反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即企業的規章。若是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企業仍可依合同規定解除。

但解除合同必須附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能因為有一點過錯,就解除合同。所以,關鍵還要看合同的約定。 3.就你提供的情況來看,勝訴的可能性不太大。

(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員工損害公司利益該怎麼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風險防範措施:

為了防止員工在簡直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應當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事先做出規定,將兼職作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一經發現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正確適用法律規定,有效解決員工在外兼職的行為。

只要經用人單位提出,員工仍拒不改正其兼職行為的,則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處理時,需要企業提供可以證明該員工仍在外兼職的證據。

3、要求員工報告其就業狀況,利用知情權解決員工兼職行為

如可在企業規章制度中作如下表述:「員工在外兼職的,視作嚴重違反了企業規章制度。」如果發現員工在外兼職,但事先未向企業報告的,企業則可以此為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通過避免利益衝突條款的約定,限制員工的兼職行為。

4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公司制定並公示過的規章制度處理。若觸犯了法律,可追究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單位可以向員工追償,以及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縱橫法律網-湖北恆康律師事務所-王建峰律師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

員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單位可以向員工追償,以及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縱橫法律網-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詹定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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