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法律人士請入

2021-05-13 21:35:21 字數 5133 閱讀 8361

1樓:我是大金哥

1、事實婚姻不成立,事實婚姻是有時間限制的,必須是94年以前的。他們屬於未婚同居關係,離開他不需要任何人干涉。

2、不犯法,孩子是他們兩個人的。父母與孩子的關係不因為登記結婚與否而改變。

3、他們不屬於事實婚姻,等同沒有婚姻關係一樣,隨時可以再婚,不受法律限制。

備註法條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其實就你所述,法律關係非常簡單,他們之間不受婚姻法調整,孩子和父母受民法調整,孩子永遠屬於父母,父親完全有權利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原則必須是有利於孩子成長,孩子在三歲以前一般不考慮男方,如果一方不能再生育了,如果有縣級人民醫院開具的證明,則百分之99獲得法律上的支援。

不明白的再問,祝你和你那個朋友好運!!!

所有我們遇到的心都是生活給我們的禮物!!!

2樓:正氣長春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二項規定:「從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現在法律已不承認事實婚姻,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你朋友要離開那個男人,不需要辦理任何證件。

二、同居期間所生育的小孩,雙方都有扶養權,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就孩子的扶養權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你朋友隨時可以結婚,不受法律限制。

3樓:廣州吳律

1.他們只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現在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是按照同居關係處理,不需要辦理什麼證件,可以隨時解除同居關係,隨時離開。

2.你朋友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可以帶孩子離開,這個是受法律保護的監護關係,沒有犯法。

3.你朋友離去,可以和別人直接登記結婚,沒有再婚的說法,因為你朋友和那個男的不屬於法定婚姻關係。

4樓:偶爾來看帖

1、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事實婚姻僅僅侷限於2023年2月1日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一起生活的,對於2023年2月1日之後的只能認定為同居,雙方分手也只能認定為是解除同居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法律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2、你朋友悄悄帶走孩子法律上無明文規定,按照法律,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其雙方都有撫養權,由哪一方撫養應當協商,協商不成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撫養。

3、你朋友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現已解除同居關係,隨時可以結婚。

5樓:匿名使用者

1、我國民事法律不承認事實婚,所以除非男方願意,可以補辦登記,否則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

2、你朋友對孩子有監護權,帶走不犯法。但是我覺得這樣並不解決問題,你朋友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確定監護權歸屬。

3、你朋友就是直接去民政局找人登記也不觸犯任何法律。

6樓:南緣婇嘉嘉

1、他們事實婚姻已成立,應該受法律保護,我朋友離開那男人需要辦理什麼證件嗎?

事實婚姻的承認是截止至新婚姻法出臺前的,2023年4月,根據你朋友的情況看,估計是構不成,只能算同居關係。因為這種關係是不被法律保護的所以分開只要當事人意思一致,分開即可。

2、我朋友如果悄悄的帶走一孩子,犯法嗎?

怎麼說呢,這不是犯法不犯法的問題,這兩個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辦理入學等手續時需要出示結婚證件等,你悄悄的帶走或是光明正大的帶走,從法律上講ta都是你倆所生的孩子,並沒有解除這種親子關係。

你可以去被告,也就是男方經常居住地的區一級人民法院起訴。案由應該是「因同居關係產生的析產子女糾紛」,費用應該是300元。

準備的東西是:寫好起訴狀2份,你的身份證影印件,孩子的戶口本影印件,如果有共同財產的話要提供證明,還有,男方如果對你實施暴力你可以到派出所報案,把案卷材料復印出來作為證據,(男方有暴力傾向你更適合撫養孩子),還有不論是一個還是兩個,只要你願意,你都可以要求撫養,讓男方給你出撫養費,最好寫明每月給多上錢。當然如果條件允許的話請個律師是比較省事的。

3、我朋友就這樣離去,何時可以再婚而不受法律限制?

他們只是同居關係,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不受限制,不是再婚

7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點說 1、隨時可走;2、想帶就帶;3、想接就接。

他想告你法院還不定受理呢。

8樓:天——倩

事實婚姻不成立——因為現在中國沒有事實婚姻這個說法了!所以這種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這種情況不是事實婚姻,只是同居,不需要證件。法律對同居行為不會干擾但也不保護。

對於同居時的財產糾紛和撫養糾紛法院是受理的。

可以協商解決,不成可以提起訴訟,法院可以保護女方的權益。

再婚也就當然不受限制,悄悄帶走孩子這種行為我不提倡。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法律上不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建議你朋友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並爭取撫養孩子,不要不辭而別。因為你朋友沒有結婚,所以可以結婚,不受任何限制

11樓:匿名使用者

1,不2,原則不犯,沒有婚姻,只要孩子肯

3,隨時

12樓:

1沒有結婚證書,婚姻不受法律

2帶走自己的孩子,不犯法;但孩子屬於雙方,所以應該請法院判決,由誰撫養,現不能生育的情況,法院會予以考慮

3可隨時再婚,因為前一個不成立

13樓:艾暁蕥

你怕犯法 就去法院 不怕犯法 就別問 會犯法麼 直接帶走 社會會關注你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隨時可以再婚,孩子的問題要去法院解決,悄悄帶走也不算違法

15樓:wo4好人

1.n年前就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說法。

2.嚴格來說不算犯法,父母雙方都有撫養權,和探視權。

3.你朋友這種情況,隨時可以結婚,因為在法律上來講她屬於初婚。

16樓:匿名使用者

1、目前並沒有事實婚姻,你朋友與那個男人屬於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你朋友離開那個男人不需要辦理什麼證件。如果兩人之間沒有財產糾紛的話,雙方分手後即沒有任何法律關係。

2、你朋友的兩個孩子屬於未婚子女,你朋友和那個男人對兩個子女都負有撫養的義務,同時也對兩個孩子享有監護的權利。如果你朋友在未經那個男的同意的情況下帶走一個孩子,則從法律上講是侵犯那個男的對孩子的監護權;同時你朋友對另一個孩子仍然負有撫養的義務,需要支付撫養費,從法律上講,另一個孩子可以起訴你朋友,當然孩子還小,只能有其父-那個男的來起訴你朋友。

因此,最好的方式是你朋友與那個男的能夠有一份協議,雙方對孩子的撫養和監護做出約定。但是從你的說法來看,你朋友與那個男的達成協議幾乎是不可能的。你朋友悄悄帶走小孩並不會引起嚴重的法律後果,不屬於犯罪行為。

悄悄帶走小孩,如果可行的話是最好的方式,個人覺得可行。

3、你朋友隨時可以結婚,不受限制,不會受到法律制裁。當然,前提是你朋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女滿20週歲),沒有不得結婚的情形,比如未**的傳染病,與結婚物件不屬於近親等。

17樓:狐小粒兒

現在沒有事實婚姻的這個說法,不受法律保護,你朋友這種情況到法院起訴的話應當屬於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離開那男的不需要辦理任何證件。

可以悄悄帶走一個孩子,這是不犯法的。

隨時可以結婚,因為他們之間僅僅是同居關係,並不受法律保護,也不受法律限制。你朋友和別人結婚的話還屬於初婚。

18樓:萬里長屠

沒有領結婚證,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夫妻。所謂的事實婚姻,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

你朋友若悄悄帶走一孩子,是犯法的,侵犯了男方對子女的撫養權。雖然你朋友和男方沒有法定的婚姻關係,他們二人所生的子女也屬於非婚生子女,但他們兩人對子女是擁有同等撫養權的。任何一方都不可非法剝奪對方對子女的撫養權。

你朋友若就是這樣離去,她隨時可以再婚,不受任何限制。再次強調,她本來就沒有婚姻關係,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單身狀態(儘管小孩都生了兩個了……)

時事政治:為什麼要把反家庭暴力納入法律程式 10

19樓:彩霞滿天光

一、有專家認為,這也是為什麼我國反家暴法要納入性暴力的重要原因。

「人們都認為夫妻應該有性生活的義務,所以婚內**和性暴力就被忽略了。但是根據我們調查,一些遭受家暴的婦女在遭受身體暴力的同時也在遭受性暴力,所以性暴力應單獨提出。」中國社會科學院媒介傳播與青少年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卜衛強調。

近年來,國際社會將經濟暴力列為一種新型家庭暴力形式。所謂經濟暴力,即加害人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經濟控制或故意損害財產的行為,包括無理由剝奪和限制受害人依法享有或生存所必須的經濟**,故意損害或破壞受害人財產,其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權益、身體及其精神的多重損害。

二、多位專家認為,經濟暴力目前不宜列入反家暴法所規定的家暴型別中。

「鑑於經濟控制的情形比較複雜,與每個家庭的經濟狀況、財務管理方式等具體情況密切相關,且公眾理解與接受需要一個過程,此次立法可以暫時不列入。」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說。

北京工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張荊認為,經濟暴力涉及的很多內容與我國民俗和傳統息息相關,而且不易鑑定。「我並不認為國外的、先進的反家暴經驗都需要照搬,就我國現階段而言,經濟暴力列入反家暴範疇比較難以實施,其範圍、定義、數量等都不好衡量。」張荊解釋說。

中國人民大學客座教授唐新波認為,經濟暴力是個比較模糊和複雜的概念。在一個家庭中,要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才能構成經濟暴力、這種暴力是否可以損害到人的身體和精神、如何計算它的損害程度,這些都難以規範。

唐新波認為,經濟暴力更多是屬於社會道德領域要考慮的問題,以法律來規範反而適得其反。當然,如果其達到了「虐待罪」的成立標準,根據刑事公訴和民事自訴的形式是可以追究加害人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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