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歷史影響法家的歷史影響

2021-03-04 06:50:38 字數 5772 閱讀 5355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家促成了秦國一統天下,但在後來的漢朝被打壓下去

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封建王朝為了維護自身的統治,一直採取的是儒皮法骨的方式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依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集權的秦朝制定各項政策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3樓:zyj潭子

1. 1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裡,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性,認為這樣有利於防止徇私。

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後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 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後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後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 1 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範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並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2. 2 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於道德或「禮」等行為規範的最重要特徵,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後其後盾的,違法的後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視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於行為規範的資訊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徵,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於法。

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 5 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於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於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佈、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於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範化的執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

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於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於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

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範化的執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

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 1 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於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

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後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係,絕無調和的可能。

3. 2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範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於「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

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範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 3 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執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

而**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於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 4 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係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文化的實質,是個人權力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間的關係是平等,自主關係。

而法家之所以強調法律普及是為了使「民莫敢為非」①。也就是說,法家**律普及目的在於使民眾「配合」君主的**統治,即韓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從來不為民眾設定任何權利,民眾從來只有服從的義務。

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本位相矛盾的。

4、結語

我們要用馬克思主義歷史觀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當時與正在沒落的封貴族和奴隸主貴族階級相對的新型地主 階級的立場,具有進步和革新意義。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對於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法家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對以「法」治國的推崇,尤其是其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範化的執行,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對推動社會進步有過積極的作用。

但是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有不能相容之處。從根本上講,現代法治與法家思想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系統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點,在於把法看作實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與現代法治保護人權,約束權力的精神正好相反。

從這個層次上講,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與現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要正視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現代法治建設服務。

4樓:草芥一人

戰國後期以韓非子、李斯興起,重法律邢罰學說影響很大,也符合當時的戰國紛亂形式,可以有效加強**集權以此最大限度調動資源為戰爭爭霸服務,法家興起為秦的興起和統一六國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依據,也為後世千餘年封建**集權提供思想基礎,對法制觀念的普及和深入有一定影響

歷史法家思想對中國有何影響?

5樓:天上飛

一、正面影響

1、有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利於維護祖國統一和領土完整。

法家的政治思想,由於切合時代環境的需要,把中國歷史推向一個暫新的局面。秦始皇推展**集權的措施,實得力於韓非、李斯思想的運用;

而後漢代的大一統,雖然沿襲「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但是實際上政治上採用的手段是外儒內法,這樣才能有效地鞏固**集權。

以至後來的唐代武皇時期、宋代的分封制時期、元代大一統、明清以至近代史,對於維護祖國疆域的領土完整和統一,法家思想都起著主導的作用。

而大一統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從事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和經濟建設,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2、政策和法律的嚴明易於維護社會的安定,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法家重視法治,首先採取的措施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措施是「興功懼暴」,鼓勵人們立戰功,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

3、大力提倡法的拘束力和權威性。

強調人民和**,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把法的公平性、權威性和拘束力綜合到一起。《商君書》也認為君主應受到法的制約。

正如資產級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一樣。法家關於法律與平等的思想作為思想本身,有其超越其時代政治鬥爭的意義和價值。

二、負面影響

1、強調法律價值的絕對性,忽視德治,不利於精神文明的建設和發展。

我們知道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並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這就決定了法本身的侷限性,有其滯後性。

如把它的作用加以無限擴大,就會產生負面作用。比如涉及人們思想、認識、信仰等領域就不能用法律調節。

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問題,也不宜採用法律手段,而應用道德來約束。這一純功利的刻薄寡情主義,曾迅速導致了秦亡。

2、法自君出,實行「獨斷」,皇權**極易形成**、腐敗現象。

法家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中,臣下不得行使。從而建立起一種君主極端**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我們知道一個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事實上,歷史上眾多的朝代都是因為這一因素而最終導致滅亡。獨斷專行,並不利於皇權的長治久安。

3、「強國弱民」,在根本上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在法家看來,富國與富民,強國與強民是對立的,二者不可兼得。韓非甚至主張應當讓人民經常處於飢寒而求食不能的狀態,仰仗國家祿賞才能存活,才能保證人民順從國家的法令。

主張無限的擴大國家權利而縮小人民的利益,這是法家理論的一個危機。如果當人民貧弱到不能生活時,他們就不會再等待國家的食祿,而會起來奪食,到時任何賞罰都將失去作用,國家強盛將不復存在。

三、總結。

總之,法家所做的一切,是為了國家的富強,為了讓國家在當時惡劣的環境下生存,不被吞併。以當時的社會條件來看,法家的思想是非常進步的。

但是作為一把「雙刃劍」,法家思想對後世政治的影響,既有它強大的積極作用,也有不可小覷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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