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談談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現實意義

2021-03-04 07:57:12 字數 1375 閱讀 7619

1樓:燕子520大本營

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而重要的部分在於法律具有強制性,是一種強制約束和規定義務的社會規範,而與之存在爭議的另一個概念就是」道德「,你方需要在立論中引入這個概念,道德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與規範。道德往往代表著社會的正面價值取向,起判斷行為正當與否的作用。

而道德往往具有一種社會引導性,引導和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而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從這一點來看,道德與法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共通,但是從約束和規範的角度上存在對立;而回家看看的意義在於與親人情感的交流與互動,屬於道德範疇,即應該用正確的道德觀去引導人們做正確的事,而不是應該強制以法律作為準繩去規範。法律是表象性的社會規則,而道德則是從根本去約束。就以殺人為例,所有的殺人犯是因為不懂法律而去殺人麼?

不是的!從本質上說是因為道德的淪喪。所以法律可以強制約束人的表象行為,卻不能約束」常回家看看「這種需要心與心的交流和互動的社會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從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談談「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現實意義?

個人的解答如下,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一、這麼一個條款(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其實這是一個讓人心情沉重的話題,在現代工業社會,經濟全球化必然伴隨著人口的社會化的流動與大遷徙,在當今社會是生存重要還是親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這部法律中,就這麼一個單一的條款沒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強制責任條款,事實上也不可能有,因為我國的立法者、決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於的適用性與執行力,請問它有嗎,一點都沒有,那它還是法律,還有生命力嗎,甚至連本身也有問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現在的用人單位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還探親假呢,恐怕許多人聽都沒聽過,用人單位怎麼保障,不保障又會怎樣,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由「紙面上法」變成「現實的法」只會讓公眾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會極大地損害到法律的權威與司法的公信力;

五、畫餅充飢、望梅止渴、水中撈月罷了,一點現實的價值都沒有,寫入了有什麼意義,不寫反而好點。

歡迎交流!

3樓:匿名使用者

沒啥實踐意義,就是道德提倡最合適了

4樓:時間的階梯

這裡比較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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