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對婚後的財產也一起公證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1-04-17 20:28:58 字數 4055 閱讀 2852

1樓:阿阿阿婧

婚前財產公證不可以對婚後的財產一起公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物件: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援,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走向婚姻要慎重。

你的這個問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約定財產製,《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你可以到當地司法局公證處,進行夫妻財產公證。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的,按照《婚姻法》中的說法就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既然你們婚前有過公證,那麼這個公證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受法律保護,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是要求對財產製度作約定!工資及其他收入歸各自所有,今後購買的房產誰的發票及房產證那就是誰的。但債務的對抗必須證明第三人事先知道或應該知道你們的此項約定。

呵呵,你不會想登報公告吧?

我和我前妻的建議:以婚姻作交易的,無論你得到什麼,最終都會輸掉自己的幸福!有什麼比幸福更可貴的呢?

婚後還可以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嗎?

6樓:華律網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 (一)當事人需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有結婚證的也要帶上結婚證。

2、與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協議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文字和電子版。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協議上的簽名和訂約日期需要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在公證員當面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式履行完畢。

7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1、婚前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樓:正商觀察者

只要雙方同意,是可以進行財產公證的。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9樓:匿名使用者

有證據證明是婚前購買的房屋(即購買日期、全款交付、產權證辦妥都發生在婚前),即使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只要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規定,宣佈放棄所有權,那麼無論何時,婚姻關係存續多久,仍然屬於自己,而不會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同意進行財產公證,確實需要雙方同時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手續。 其實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後,自行擬定財產屬性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協議即可!制定一份協議書,雙方同意後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注意此協議只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詳細善意第三人制度參考以下資料)

必要時可到公證處公證。 約定財產製與善意第三人的關係問題。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的,則該財產約定對其發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曾經對其財產作成約定,而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導致糾紛,則該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對他不發生效力 。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來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是否對第三人生效,202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對此做了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由此可見,這個舉證責任在於訂立合同的夫妻一方,而不在於善意第三人,這體現了法律對於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但是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如果夫妻確實對財產做了約定,但負債的夫或妻一方為了達到自己財產利益不受損害或少受損害,於是就和第三人惡意串通,第三人認定自己不知道夫妻之間對他們的財產有約定,而未負債的夫妻那一方卻舉不出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證據,只好以夫妻財產償還,顯然這對於處在弱者地位的未負債卻要承擔償還責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這在司法實踐中是有待進一步完善的。

如果能規定夫妻一方在舉債時,三方當事人都應該在場並且能夠有見證人或公證機關參與,這是對惡意串通行為的阻卻。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婚前財產見證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在結婚前來做,只是證明婚前各方的財產明細,只要是雙方同意,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完全可以的。這個見證書可以在律師所或公證處來做。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當然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

12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以後應該不可以做婚前的財產公正了!要在結婚以前做啊

13樓:厚琅其梓楠

婚後可以約定夫妻財產的歸屬,另外,不知這房子是你婚前買的還是你愛人婚前買的?情況不同處理方式不同。建議你**諮詢。

你結婚後取得的房子的租金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你用租金還貸等於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你能和老公協商一致的話,可以關於該房產的歸屬做一個公證,但是如果你老公不同意的話,我個人認為你沒法做公證,婚後你用來還貸款的錢應該認定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

你的擔心是有道理的,為避免以後發生糾紛,可以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及婚後財產約定,詳細諮詢可以聯絡我

可以進行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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