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約定,請列舉具體條款並解釋

2021-04-18 23:22:02 字數 2387 閱讀 3102

1樓:迷黧香

每週工作bai時間最長不得du超過44個小時:根據勞動法

zhi第三十六dao條規定:回國家實行勞動者每答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詳細列舉我國勞動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100

2樓:無語冰魂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規定的,勞動法沒有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哈,穿起來非常的舒服

列舉五個與勞動法有關的法律法規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法學案例分析題 要列舉出相關的法律規定啊!!!!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駁回,並告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1)王某與出版社之間是勞務關係,內不應受到容勞動法的調整。我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在本案中,王某在出版社兼職,他的工作不必到出版社朝九晚五,也不用遵守出版社的考勤制度,僅僅按時交上校稿即可,這種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工作模式是典型的勞務關係,所以王某與出版社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是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係。

2)我國《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因此,勞動法上的勞動爭議,指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執行法律、法規和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本案中,王某與出版社之間的爭執不是勞動爭議。

3)對於勞動法上的勞動爭議,必須要先經過仲裁程式才能進入訴訟程式。但由於本案糾紛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也就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6樓:匿名使用者

王與出版社是勞務關係,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王可以直接和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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