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對違約金是怎樣規定的,新勞動法中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2022-01-01 00:41:19 字數 4802 閱讀 7157

1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你好,你可以不用繳納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樓:朱學政南京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採法定主義原則,即只有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才可以。根據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只有對企業提供專項培訓才可以約定服務期的違約金,但該條明確規定對專項培訓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為培訓費分攤在剩餘的服務期的金額。因此從你說的情況看你無需支付違約金。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在試用期內離職,不用打辭職報告,只需提前三天告訴負責人就可;

2、如果你過了試用期,但因甲方的原因,你不想幹了,可以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但最好在辭職報告中明確說明他們拖欠或剋扣或不給你上保險或對你生命構成威脅(必須有證據證明)等的詞句,以便打官司的時候有用,到時會裁定企業多支付你相應的補償金;

3、如果你過了試用期,因自己的原因,不想幹了,也可以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但企業不會承擔你除工資、保險以外的任何費用;這種情況,你不用繳納給企業任何費用。

4、但一切事情,最好息事寧人,儘量不要打官司,逼不得以,如果企業硬扣你的工資,你就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去申訴,肯定會贏的。如果你在工作中造成的重大失誤而讓企業抓住了把柄而扣你錢,那就只能認倒黴了。

5、任何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後,舊的法律法規效力必須符合新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即,你以前簽定的勞動合同必須要符合新的勞動法,但舊的勞動法也具備法律效力,但你不用怕,無論是新還是舊的勞動法,對勞動者都是有利的,只是你沒打過官司,不懂而已,不要被企業嚇著,可以離職,並索要自己應得的工資和社會保險,扣一分錢也不行。

6、打官司的時候,勞動者只需證明(勞動合同即那一張紙也好使)和企業有勞動關係就可以,其它如考勤、工資條等都由企業出具證據,但企業容易做假,但你只要在仲裁機構說明沒有你的簽字的工資條和考勤是假的,就可以。工資和考勤的舉證責任在企業,不在你。

新勞動法中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由約定違約責任。一些用人單位藉此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從而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權、自主擇業權。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

5樓:乙小甲

具體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勞動者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勞動法對違約金怎麼規定

6樓:擺蹤

新勞動法違約金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勞動者需給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除了這兩種情況之外的約定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構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由於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以外,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其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迫使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違約金則需一方違約。

2.計算基點不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以具體損失為平衡的基點。

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點並不是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已作出的貢獻。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越長,其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時間越短,經濟補償金就越少。

3. 功能不同。違約金的功能主要在於賠償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而經濟補償金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具有賠償性質,另一方面在不可歸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照顧義務效力而衍生的一種義務,其法律性質為對被僱勞動者的離職補貼。

新勞動法對個人違約金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7樓:閩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參考資料:

www.bjw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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