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加班的定義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

2021-05-27 12:59:50 字數 5232 閱讀 8035

1樓:匿名使用者

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就叫「加班」。《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採用標準工時制的,每天超過8小時,每週超出40小時的部分算加班;

對採取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存在加班問題。

對採取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在一個計算週期內,超出同週期標準工時制度的部分算加班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應有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文。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顯然,辦公室及財務部門與公司的合同不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應按工作時間計算報酬的.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解讀」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不支付加班費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依法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一)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的2日支付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約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則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另外,對於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規定,超過十五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報酬,則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用人單位卻只支付給勞動者950元,則屬於未足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三)用人單位支付在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工資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支付工資的,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四)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沒有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的,則屬於違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對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和工資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北京市規定職工每月的最低工資標準為640元,這一標準無論是對已經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是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都適用。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月工資低於這一標準,則是違法的。即使雙方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仍然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此外,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報酬,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小時工資低於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則也屬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卻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樓:綾月音公主哦

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勞動合同。所以我超過合同規定的勞動時間,就應該算加班。另加班是要申請的,需要上級簽字,才算加班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現有勞動法中也沒有明確,但是可以向公司提出意見.

沒有加班費是否有其它補貼?

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

7樓: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樓:管景明樸賦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加付補償金。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9樓:慶思巨翰飛

1、依據《勞動法》和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規定》第三條特別指出:「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也就是說應當是所有勞動報酬,不能僅僅是基本工資。

3、依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據此,你應該可以算清你應得的加班工資,一併向用人單位索賠。

4、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加班,需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說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

5、強迫加班的做法是違法的,如果你還想繼續幹下去,可以**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你不想在這幹了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勞動法關於加班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對勞動者加班做了如下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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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 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 支付加班工資。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 21.75 8 加班小時數 1....

勞動法中加班工資怎麼算的,勞動法中加班費計算是怎麼規定的

1 工作日加班,加班費為當事人時薪標準的1.5倍乘以相應加班時數 2 休息日加班,為當事人日薪標準的2倍乘以相應加班天數 3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為當事人日薪標準的3倍乘以相應加班天數 4 員工日薪標準為月薪資總和除以21.75天,時薪標準為日薪標準除以8小時。標準工時制下工作日加班每小時加班工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