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題(勞動法),關於勞動法的題目

2021-08-16 04:16:23 字數 4323 閱讀 3811

1樓:匿名使用者

(1)「甲公司與王某何時建立了勞動關係,為什麼?」:勞動關係從2023年11月2日建立,因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2)「公司能否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為什麼?」:

不能。因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此問也最好不做。當時應適用勞動法,但現在只能適用勞動合同法了)的規定:

不能勝任工作,應先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適應調整後的工作的,才可以協商解除合同。(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與公司達成的和解協議,為什麼」?:不能,因為這份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4)「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王某提起的訴訟?」:應當受理。

因為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前置,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應查明是否超過仲裁期限。

2樓:亢瑾瑜千淑

(1)2023年11月2日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是用工之日。

(2)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安排調崗,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該協議是勞資雙方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未經過司法確認程式,不符合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

(4)人民法院應該受理王某的起訴。

3樓:何患無雙

你好,1.甲公司與王某於2023年10月5日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公司不能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3.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法院應當審查仲裁裁決是否合法,並重新審理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查清事實後,依法作出判決。

關於勞動法的題目

4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仲裁裁決書bai會註明收到du裁決後15日內起訴,zhi但是民事訴

dao訟法和最高專

人民司法解釋,起算日是屬自收到裁決書後的次日起算十五日,也即從4月2日起算到15日。同時,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或休息日的,則期限屆滿日順延至節假日或休息日後的第一天,而4月15日、16日是休息日,所以應順延至4月17日,即李某最遲向法院起訴的期限是4月17日。

案例一是工廠與工人之間就勞動定額和標準提出的爭議,案例二拖欠工資不屬涉及集體的問題,對每個人的影響是可分的

5樓:移居火星

1.15日內是否應該理解為15個工作日內,遇到節假日順延。

6樓:匿名使用者

1.節假日順延,所以是4月17日。

縱橫法律網 陸江濤律師

諮詢一下法律方面的問題,勞動法!

7樓:網友染兮

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滿一年補一個月。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違反合同約定,要給你們解除合同的話,你們可以得到賠償金的。但是現在公司住所變更,並不是無故給你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公司有違反合同法的問題。所以你想要拿到賠償應該不好弄。

9樓:歐陽芳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

10樓:知路浪人

你的公司並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所以無法獲得賠償的。畢竟公司並沒有主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考試的重點

11樓:刺身金魚

1.勞動合同書面化(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82條)

(1)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訂立合同的期限:用工之日起1個月

(3)不訂立書面合同的責任: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內訂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4)不訂立勞動合同轉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年期滿仍不訂立的。

(5)無書面合同時的補充:勞動報酬的明確。

2.勞動合同期限

(1)三種期限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血第14條

勞動法的規定是:20條

①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②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

③勞動者提出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或者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實施後起算)

②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簽訂勞動合同

③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2倍工資

3.試用期

(1)不得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或者期限不足3個月

(2)約定不成立:僅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勞動合同期限

(3)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3個月以上不滿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以上不滿3年的,不能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或者無固定期的,不得超過6個月。

(4)約定次數:只能有一次

(5)試用期待遇:不得少於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標準

(6)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超過試用期部分,以試用期滿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

(7)不得隨意解除

4.服務期

提供特殊待遇,服務一定年限的要求:支付違約金,不超過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未滿部分應均攤的費用。

5.競業限制條款:

(1)人員限於高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約定

(3)期限不得超過合同後2年

(4)按月給與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無效:

(1)無效原因:

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無效的後果

無效不影響支付報酬,報酬標準參照相同崗位或者近似崗位的勞動報酬確定

(3)造成無效一方承擔責任

7.勞動者的解除權

(1)通知解

解除:提前30日通知,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 書面

(2)隨時解除:

①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

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合同無效

⑥其他⑦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違法指揮,強令冒險。

第25條,不得約定違約金。

(3)非法解除,賠償責任

8.用人單位的解除權

(1)隨時解除權

①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

④兼職,造成影響或者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合同無效

⑥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通知解除權:提前30天 書面

①患病或者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而不聽安排的

②不能勝任工作,培訓、調崗仍不行

③情勢變更,未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

(3)集體解除:裁員 第41條。

(4)不得解除:第42條

(5)繼續履行:第48條

(6)後續事項:第50條

9.經濟補償

(1)補償情形:第46條

(2)補償標準:第47條

10.賠償金

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①試用期超期

②不給勞動報酬、不給加班費、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未支付經濟補償,賠償應付金額的50—100%.

③違規解除合同 以補償標準的2倍作為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法五個次重要考點

1.適用範圍:增加民辦非企業組織 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

2.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應當經過代表討論

3.集體合同:工會可以起訴

4.勞務派遣:約束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

三方關係: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2年以上 加班費、績效獎金

5.非全日制用工:

一天不超過4個小時,累計不超過24小時

口頭協議、不得有試用期、隨時可終止

勞動法罰款,勞動法關於員工罰款金額!

公司對你進行罰款,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否則就是違法 1 你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2 你在進入公司時已經知道了該規章制度,並且已經簽字確認知道該規章制度 3 該規章制度在制定時,經過了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有書面檔案 4 公司對你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你月工資的20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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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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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於試用期 bai固定期限勞du動合同能夠zhi約定試用期的最低dao起點是一專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屬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其二,關於培訓費 還有扣培訓費的事兒?你一分錢都不用交,用人單位根本就不準收培訓費。最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