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怎樣規定員工試用期學生實習期

2021-05-24 07:26:30 字數 3514 閱讀 2126

1樓:蘇木槿華

最新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最新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新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最新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新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職工試用期為一個月,一個月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享受同種職工的同等待遇。

3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試用期和學生實習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存在聘用關係為前提,試用期受勞動法約束;後者僅僅是雙方之間的民事關係約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給不給工資跟勞動法無關。有些大公司的實習機會比較緊俏,個別大學生為了給自己貼金,不要實習工資也想混進去實習,這種就純屬一個願打一個願捱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在試用期是沒有的,試用期後就都可以了``

新《勞動法》中有規定試用期必須簽定合同的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試用期必須簽定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只要有勞動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內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樓:天琴天譴

沒有規定,但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否則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從頭再來的未來

試用期沒有規定一定要籤勞動合同,但是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個月內30天之前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

8樓:己非己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的員工,試用期至少一個月,所以肯定得籤合同,如果單位不籤,就違法了!

2、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內要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所以試用期內也是要繳納社會的,未繳納的,也違法!很多單位說試用期內不交保險,轉正了才繳納,嚴重違法!!!

以上請參考!

9樓:

簽訂勞動合同與試用期沒有任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從其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最高不超過11個月。

試用期吧並不是勞動合同期限的必備組成部分。有的單位可以約定沒有試用期,有的單位可以約定半個月試用期或者其它期限。而通常一年及以上至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而三年期及以上期限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所以那試用期來衡量是否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正確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工作即視為建立勞動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新舊勞動法,試用期都得籤合同的

請問勞動法關於試用期有哪些規定,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九條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

勞動法中有規定試用期要交金的嗎,試用期需要交五險一金嗎

1 勞動法有規定copy,員工bai 入職30天,用人單位應繳納社du 會保險的。2 zhi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dao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交金是什麼?五...

新勞動法關於試用期辭職具體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