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當中有沒有規定,公司不得扣除員工每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多少

2022-01-12 08:03:17 字數 5713 閱讀 3444

1樓:關德諫胭

每個月不能超過勞動者工資的20%,且剩餘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條例裡規定不超20%。

亞虎已問,為什麼又跑這裡問?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企業可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公示或職代會通過)規定。

4樓:彤曼雲

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且員工到手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樓:

最高不能超出工資的20%,否則可以辭退。

由主觀原因引起的經濟損失,要通過法院來讓員工賠償經濟損失。

6樓:湛一凡

只能扣20%,如果做的太過份,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7樓:徒傷

沒有規定。不能扣除的。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對其罰款處罰,合法嗎?新勞動法有沒有相關的條文? 10

8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9樓:知道法也團隊

不合法,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

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什麼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進行罰款,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換言之,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

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不是違法行為,只能採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單位沒有權力進行罰款。

比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單位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制度,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質量不達標的員工扣發獎金,這不屬於罰款。

罰款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且只能由相關執法部門作出。如果員工只是違紀違規而沒有違法,不適用罰款措施;如果員工違法,則由相關執法部門實施處罰,員工所在單位無權「代勞」。

10樓:成功在於堅持

1、首先要看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的程式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對處罰的金額有限制的: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希望能正確的幫到你

11樓:也許我是一道微光

你看你們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是怎麼規定的?一般員工都是要遵循公司的公章管理制度在籤合同的時候。

12樓:保思厹

公司按規章制度來,礦工一天罰四天,合法嗎

13樓:簡簡單單

1、員工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對其進行處罰,但是不能罰款的。勞動法有規定,如果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是不是規定罰款不能超過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14樓:匿名使用者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的行為,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的行為。這就要看公司用的是哪個詞:

法律規定,只有國家行政機關(人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才有對違返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決定,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個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所以,公司向職工收取罰款是違法的,在規章制度或員工守則中規定罰款的條款也是違法的。

但是,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或員工守則中規定對違反制度或守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者扣發資金等也是合法的,請參考以上阿拉伯聯盟 朋友的回答。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但是有時是根據相對情況而定的

16樓:來自閱江樓可信賴的柏樹

如果員工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失怎麼辦?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樓主單位做法顯然不合法。

首先要看是否給單位造成一定損失。

其次看單位規章制度。

就算扣工資也不得超過月收入20%(不是基本工資)如果沒超過20%,所扣後月收入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足的予以補足。

如果造成損失工資不足以補償的可每月扣除一定數額,累積計算

按勞動法員工急辭職要扣百分之幾的工資?

18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就著急走人,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等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9樓: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中有沒有規定罰款的金額,勞動法關於員工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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